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42號
KSHM,114,上訴,42,202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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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宏育



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8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603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張宏育
(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已明示只對原審判
決之刑的部分提起上訴,至於原審所為之事實、罪名、沒收
等,則不在上訴範圍(參本院卷第80頁),依前開說明,本
院僅就原審判決之刑的部分,進行審理。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本案係因被告朋
友拿咖啡包抵償債務,被告剛好也缺錢,一時失慮才上網兜
售變現,現在後悔萬分;請審酌被告有固定正常工作,且係
家中經濟支柱,有奶奶要撫養,又無前科,如讓被告入監服
刑,對被告之人生或整體社會未必有好處,如以附條件緩刑
之方式讓被告改過,相信被告必定不敢再犯罪,請從輕量刑
,並給予附條件緩刑之宣告云云。
三、上訴之論斷:
 ㈠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
時值青年,知悉本案毒品咖啡包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為國
家嚴格查禁之違禁物,不得販賣,且使用容易成癮,濫行施
用,非但對施用者身心造成傷害,因其成癮性,常使施用者
經濟地位發生實質改變而處於劣勢,容易造成家庭破裂戕害
國力,仍不顧販賣對象可能面臨之困境,著手為販賣本案毒
咖啡包之犯行,所為殊值非難。而被告本案犯行,係對無
交易真意之員警為之,不至對外流通,而造成社會危害,暨
其所欲販賣之本案毒品咖啡包11包、價格新臺幣4,000元之
法益侵害程度。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案發前無前
科紀錄之素行,於法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年。經核原審認事用
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至被告上訴意旨所指,均經
原審綜合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後予以科刑,已如上
述,且所處刑度,已在經偵、審自白、未遂減刑後之處斷刑
(有期徒刑1年9月以上)內,從輕量處有期徒刑2年,可知
原審所為量刑,已屬偏輕,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
情形,本院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從而,被告上訴意旨請
求從輕量刑,即不可採。
 ㈡被告及其辯護人另以前詞請求為附條件緩刑之宣告云云。然
查,本案被告雖無前科,惟被告販賣毒品咖啡包之數量及價
金分別為11包、4,000元,並非單一零星販售,且此類毒品
咖啡包屬新興毒品,常因內容物之種類、數量、純度等未甚
明確,對於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所造成之潛在危害非微,又
被告在本案中亦非單純僅代送毒品給買家邊緣角色,尚為
張貼販賣訊息及與員警聯繫之行為,而主導本案販賣毒品犯
行,參以被告年紀並非甫成年,實有工作能力,可透過正當
途徑賺錢,顯非一時失慮偶然不慎觸法而為,難認被告所受
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一節,業經原審判決論述甚
詳(參原審判決書第8頁),經核原審所考量不予宣告緩刑
之理由均屬恰當妥適,自不能徒憑被告上訴理由所指無前科
、有正常工作、或家庭經濟狀況等事由,即可認被告有暫不
執行為適當之緩刑事由。從而,被告及其辯護人請求為緩刑
宣告云云,亦不可採。
 ㈢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重、未宣告緩
刑等情,均係就原審之適法行使及已經原審裁量、說明之事
項,依憑己意,再事爭執,自非可採。從而,本件被告上訴
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侃穎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宗慶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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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