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倪O萱 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秘密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
度訴字第289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519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倪O萱與簡○妮(民國000年0月生;真實
姓名年籍詳卷)為母女,告訴人甲○○(000年0月生;真實姓
名年籍詳卷)與簡○妮為就讀相同國小(詳卷;下稱甲國小
)之同學,被告與告訴人甲○○則係相鄰住處之鄰居(以下分
別稱被告住處為A住處、甲○○住處為B住處,地址均詳卷。被
告業於112年7月9日遷出A住處)。被告因認簡○妮遭告訴人
甲○○霸凌而心生不滿,詎於112年4月19日下午11時許,在A
住處內聽聞告訴人甲○○在B住處內客廳與其友人通話,竟基
於無故以錄音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之犯意,以其所持用之行
動電話竊錄告訴人甲○○非公開之談話(下稱系爭錄影)。嗣
告訴人甲○○知悉遭竊錄後告知其父即告訴人王○孟,告訴人
王○孟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成年
人故意對少年犯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罪嫌等語。
二、按:
㈠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
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
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
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基於無罪推定
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㈡而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
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之妨害秘密罪,其所謂「無故」,乃本款犯罪之違法性構
成要件要素,是否該當此要素,自應為實質違法性之審查。
易言之,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之正當理由而言,而
理由是否正當,則應依個案之具體情事,參酌生活經驗法則
,由客觀事實資為判斷,並應符合立法之本旨,兼衡侵害手
段與法益保障間之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避免流於恣
意。再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規定,需行為人之行為同時
構成「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
身體隱私)」等各該要件,始足當之,如欠缺任一要件,即
不得以該罪處罰。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
告訴人甲○○、王○孟之證述、被告與告訴人等住處照片、告
訴人甲○○住處外觀、告訴人甲○○指認通話時之位置照片、系
爭錄影光碟、甲國小113年4月15日函文1份等為據。
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之犯行,辯稱:
我並非監控告訴人的家,因為我女兒在學校被霸凌,當時是
在家無意間聽到對方非常大聲的談話,基於保護我的女兒才
會錄影,並交給學校處理霸凌事件,並非無故;錄影時間應
為112年4月14日,而非起訴書記載之112年4月19日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有於112年4月間某日,在被告自己之A住處內,以手機錄
得系爭錄影,並錄到告訴人甲○○在B住處與他人通話之內容
;且被告之女兒與告訴人甲○○曾為同校同學,被告明知告訴
人甲○○為少年等節,均為被告所不爭執,且經證人即告訴人
甲○○、王○孟等人於警詢、偵查中證述甚明,並有系爭錄影
光碟、如附件所示之原審勘驗筆錄及擷圖附卷可憑,此部分
事實首堪認定。
㈡證人甲○○於警詢、偵查中均證稱:當時是在我家客廳開擴音
講電話等語(見偵卷第39至40、87至91頁),另於偵查中、
及與證人王○孟於警詢時均稱:沒有特別講話大聲的話,隔
壁聽不到等語(見偵卷第41、89頁),且由附件所示系爭錄
影之內容,係可聽到與告訴人甲○○對話者之聲音,堪認告訴
人甲○○確實以電話擴音功能放大談話音量,致其聲音足以傳
送至相鄰之被告住處,亦堪認定。
㈢起訴意旨雖認被告錄影日期即為告訴人王○孟具狀陳報之112
年4月19日(偵卷第121頁),然依被告與其班級導師之LINE
對話擷圖,被告係於112年4月19日(星期三)傳送「…上週
五大約晚上十一點半,我在曬衣服的時候,無意間聽到甲○○
同學跟另一位郭OO同學在講電話開擴音…」等訊息給班級導
師,得見被告所稱錄影日期為112年4月14日(星期五)等語
,係有所憑,堪認與事實相符。
㈣被告以其並非「無故」等語為辯,而查:
⒈被告因認其女兒遭到告訴人甲○○之霸凌,自111年12月間起,
已多次向班級導師反應此事,導師雖介入處理,惟均無明顯
成效;本案係被告於112年4月14日(星期五)下午11時許之
深夜,偶然聽聞告訴人甲○○與他人之手機擴音對話,內容提
及霸凌之事,即予錄影,並於112年4月19日告知班級導師,
導師則主動請被告向學校提出霸凌之申請,由甲國小學務處
於112年4月21日受理,被告並將系爭錄影提供給學校參考,
調查結果確認告訴人甲○○聯合班上同學孤立被告女兒之霸凌
事件成立等節,除經被告所陳明,並有其與老師之LINE對話
紀錄擷圖、甲國小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或檢舉案受理
通知書、校園事件調查報告書及處理結果資料、甲國小113
年4月15日函等在卷可參(見警卷第4頁,偵卷第103至117、
159頁,原審訴卷第58頁),堪認被告本案之錄影行為,與
其女遭受霸凌事件、發動行政調查之時序及事件關聯性均甚
強。
⒉至系爭錄影嗣未作為開啟霸凌事件之佐證,亦無以此作為認
定霸凌事件結果之依據,有甲國小113年4月15日函在卷可參
(偵卷第159頁),然依附件所示勘驗內容確有提及「我從
頭到尾都沒有叫男的不要理她,就有一個人就...」、「老
師偏心」等語,且證人甲○○於警詢、偵訊均證稱:當日電話
內容大致說到母親在討論學校發生的霸凌事件、我母親與同
學母親通話討論我與同學在學校霸凌別人等語(見偵卷第40
、89頁),可見被告確係基於調查其女兒在校遭霸凌之目的
而錄影,其目的核屬正當。
⒊又被告並非直接遭受霸凌之人,相關具體事件僅能間接自女
兒或其同學處聽聞,再轉達給學校導師,則其於多次反應仍
無明顯成效之情形下,於案發時偶然聽見告訴人甲○○與他人
之對話,內容復攸關其女遭霸凌之事,為保護受其監護照顧
之女兒,乃予以錄影蒐證,其手段並無過當。況且,自系爭
錄影僅可錄到談話聲音,並無告訴人甲○○之其他非公開活動
乙節,亦堪認被告本案之錄影行為,與霸凌事件處理二者間
,除具高度密切關聯、目的正當外,亦無過度侵害告訴人甲
○○之個人隱私,合乎手段與法益保障目的間之必要性,亦與
比例原則無違,逵之前揭說明,自難認被告本案所為係屬「
無故」,而不該當刑法第315條之1之構成要件。
㈤此外,被告僅係偶然、在深夜聽聞與其女長期被霸凌之相關
對話,為保護女兒予以錄影如前所述,且依卷內事證,被告
既非廣泛蒐集告訴人甲○○之日常對話,亦無自行發動監聽、
跟蹤蒐證,或有全盤監控告訴人甲○○之情形,檢察官上訴意
旨所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93號、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418號等違法監聽、跟蹤蒐證之案例事實,與
本案明顯不同,自無從援引;而被告並非無故為系爭錄影,
既如上述,自不該當公訴意旨所指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竊錄
他人非公開談話罪。
六、綜上,依檢察官所舉事證,均不足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載
之犯行,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之本案罪嫌,對被告為無
罪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葉幸真提起公訴,檢察官葉容芳提起上訴,檢察官何景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如認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育婷附錄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件:原審113年9月27日勘驗筆錄(見原審訴卷第60至62頁,擷 圖見原審訴卷第67至73頁)
壹、勘驗標的: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519號偵查卷(偵卷)卷末存放袋內光碟檔案:「證據」。 貳、勘驗「證據」內容(即系爭錄影): 一、勘驗長度:檔案時間00:00:00至00:03:00 二、檔案為被告從自家往兩戶之間鐵欄杆拍攝、錄音,撥打電話者為告訴人甲○○。 1.檔案時間:00:00:00至00:03:00。 鏡頭往上對著鐵欄杆拍攝;00:00:05有聽到手機講話聲音,但內容無法識別,00:00:10有切斷通話聲音。 (00:00:25) 告訴人甲○○:喂 受話者:hello 告訴人甲○○:然後現在說有要…. 受話者:我說….那不然.…然後就說他媽打電話去找我幹嘛… 告訴人甲○○:真的喔,(笑聲),阿姨你好猛 受話者:你要…這下場…你要… 告訴人甲○○:阿姨你好猛喔(笑聲),對阿所以我說阿姨你好猛喔 受話者:…… 告訴人甲○○:你知道嗎,重點是阿…. 受話者:….. 告訴人甲○○:不是阿,重點是阿,我從頭到尾我都沒有叫男的不要理她,就有一個人就…. 受話者:他老師...… 告訴人甲○○:最好是啦,奧賽….你應該看的出來我跟每個老師都有還不錯, 受話者:…… 告訴人甲○○:對阿 受話者:……. 告訴人甲○○:還不錯啊,就美術阿,你應該看的出來我跟…蠻熟的吧,我都…. 受話者:… 告訴人甲○○:看阿,每個老師、每個老師、每個老師都偏心我,就只有他…..欸從…跟著我跟他玩…. (00:01:30)手機移動,鏡頭從對著鐵欄杆改成對著地面,(00:01:53)手機移動,鏡頭變成對著機車,(00:02:08)手機移動,被告將手機拿到鐵欄杆旁,手機靠著牆、對著鐵欄杆拍攝。 (00:02:17) 被告:我都錄音起來了,到時候傳給班導聽阿。 (00:02:22)手機移動,被告將手機拿起來,對著機車拍攝 告訴人甲○○:對阿… 受話者:… (00:02:34)手機移動,靠在牆邊、對著鐵欄杆拍攝,(00:02:44)手機移動,被告拿起手機,對著地面拍攝。 告訴人甲○○:那我… 受話者:….剛才講話… 告訴人甲○○:對…. 受話者:…. 告訴人甲○○:阿姨…痾痾痾痾痾…齁唷…..痾痾痾痾…. 三、勘驗影片播放流暢,其影像連續,無經剪輯之痕跡。 四、從勘驗畫面可確認被告持手機錄影之地點,只有拍攝到被告住家內的地面、鐵窗欄杆、天花板以及停放的機車,並無侵入告訴人住處拍攝之情形。 五、經勘驗無法確認聲音之來源是從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