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13年度,940號
KSHM,113,上訴,940,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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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9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景富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陳秉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9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5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張景富
下稱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
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同時犯同條第4項之持有持
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及同條例第14條第4項
之持有大麻種子罪),經原審判處罪刑及諭知沒收後提起上
訴。被告於本院準備、審判程序時,均明示僅就原判決之量
刑部分提起上訴,而不及於原判決之犯罪事實、論罪及沒收
部分等情,有本院準備、審判程序筆錄可稽(見本院卷第66
、88頁)。是被告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明示
就原判決有關刑之部分提起一部上訴,而為本院審判範圍;
原判決就被告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等罪
之犯罪事實、論罪及沒收部分,則產生程序內部之一部拘束
力,不在本院審判範圍,是本院不就不在本院審判範圍部分
予以調查,應予敘明。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自始坦承犯行,深感後悔,日後不
敢再犯,請考量被告之犯後態度;又被告本案所犯之罪,最
輕本刑為1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有違比
例原則。綜上,請依刑法第57條從輕量刑,為此提起上訴云
云。
三、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依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論被
告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量處有期徒刑
2年,上開宣告刑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就本院審理範圍
部分之理由敘述如下。
四、上訴論斷之理由
(一)按法院為刑罰裁量時,除應遵守平等原則、保障人權之原則
、重複評價禁止原則,以及刑法所規定之責任原則,與各種
有關實現刑罰目的與刑事政策之規範外,更必須依據犯罪行
為人之個別具體犯罪情節、所犯之不法與責任之嚴重程度,
以及行為人再社會化之預期情形等因素,在正義報應、預防
犯罪與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等多元刑罰目的間尋求平衡,而
為適當之裁量。又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賦予法院得依職
權裁量之事項,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
條各款所列事項而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
,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或不當。
(二)本件原審就被告犯行為量刑時,已依上揭規定說明係審酌前
揭各項情狀,及考量刑法第57條各款情形(見原判決第4頁
第19至28行),尚無濫用刑罰裁量權之情事,且原審刑罰裁
量之依據查核後亦與卷證相符,並無未予考量刑法第57條各
款情形,所為量刑核無違法或不當。就被告上訴主張犯後始
終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情亦已納入量刑審酌事由,非
未予審酌,難認原審刑之裁量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是以,
被告上訴主張原審所處宣告刑過重,並無可採,其上訴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侯慶忠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月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孟鈺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持有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大麻種子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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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