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13年度,357號
KSHM,113,上訴,357,20250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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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玉婷



(羈押於法務部○○○○○○○○○附設高雄看守所女子分所)
選任辯護人 陳宗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玉婷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陸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玉婷(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
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重大,其中運輸第一級毒品乃法定本刑
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被告自民國113年5月9日起
羈押3月,同年8月9日、10月9日、12月9日、114年2月9日、
4月9日各延長羈押2月,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再次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上述罪嫌,有被告自白、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暨鑑定報告,及蒐證照片為證,足認
犯罪嫌疑重大。其中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乃法定本刑為死刑或
無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復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被告已
提起上訴),其主觀上可預期判處重刑之可能性,基於趨吉
避凶、脫免刑責及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重罪經常伴有逃亡
之高度可能,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為保全被告以避免
逃亡,確保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尚難以具保限制住居等較輕手段代替。復衡量被告因繼
續羈押所受人身自由之限制程度,與所涉跨國運輸第一級毒
品對國民健康及社會治安危害程度,審理此等重大刑案及執
行其刑罰對於確保國家司法權有效行使及防衛社會安全等重
要公共利益,繼續羈押亦屬適當必要,而符合比例原則。
三、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復查無刑事
訴訟法第114條所列涉犯輕罪、孕產或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
顯難痊癒等情形,其羈押期間應自114年6月9日起延長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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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