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聲字,114年度,9號
HLHV,114,聲,9,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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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李駿揚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惠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國
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伊為114年度上易字第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被上訴人,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劉翼於系
爭事件民國114年4月23日開庭時,對伊辱罵,爰依法請求交付
系爭事件114年4月23日準備程序開庭錄音光碟(下稱系爭錄音
光碟),俾向劉翼提起相關刑事告訴,以維權益等語。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
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第1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2項)法院受理前
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第3項)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
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第4項)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所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更正筆
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
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104年8月7日修正理由參照)。
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核其請求交付系爭錄音光碟,乃提起妨害名譽罪告訴之證
據方法,為保障訴訟權益所需,且無涉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
聲請閱覽,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從而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系爭錄音
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
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廖曉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子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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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