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聲字,114年度,8號
HLHV,114,聲,8,202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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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黃謝碧珠


謝介文
謝介三
謝采穎
謝文樹
上列聲請人因與鍾基忠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
返還溢收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零貳元,准予退
還。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伊對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8號判決,提起上訴
第三審,經本院重核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750,811元,依舊制徵收裁判費標準,應徵收第三審裁判
費43,823元。伊依一審法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第三審裁
判費66,988元,溢收第三審裁判費23,165元(66,988-43,823
),爰依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第77條之26規定請求返還等
語。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
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後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
為之。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
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5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
裁定返還之,民訴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所稱溢收,係專指
訴訟費用之部分因誤會或其他原因而有溢收情事者而言,例如
法院對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有誤而導致溢收裁判費、或當事人
因誤少為多而溢繳(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意旨參照)。 
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基忠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8號),相對人於原審聲明求為判決:
㈠聲請人應就被繼承人謝明珠所遺留附表編號1至9所示房地辦
理繼承登記後,將附表編號1至9「請求移轉登記範圍」欄所示
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登記與相對人。㈡聲請人應就謝明珠所遺
留附表編號10至14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將所有權移轉登
記與相對人。經原審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訴,相對人不服,全部
提起上訴,嗣本院判准相對人上開㈠之聲明,並駁回相對人其
餘上訴,兩造各就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於民
國114年1月22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02號裁定駁回兩造上訴確
定,於114年2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
402號裁定及送達證書、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8號判決可參(本
院卷第7、11、41頁)。聲請人於114年4月28日聲請退還溢繳之
第三審訴訟費用(本院卷第3頁),未逾3個月期間,合先敘明。

㈡原法院於110年10月4日以110年度補字第238號裁定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6,769,390元,嗣經本院於113年1月2日重核訴訟
標的價額為5,669,198元(即附表編號1至14「標的價值」欄總
合),有本院113年1月2日112年度重上字第8號裁定可參(本院
卷第27頁),兩造未聲明不服而確定;是本件聲請人之第三審
上訴利益為2,750,812元(即附表編號1至9「標的價值」欄總
合),依民訴法第77條之16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114年1月1日施行前
裁判費徵收標準,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2,486元。
㈢聲請人於本院重核訴訟標的價額前,依原法院上開裁定,於112
年10月30日預納第三審裁判費66,988元,有本院收據、國庫總
庫庫款收入對帳明細可參(本院卷第33、39頁),自有溢繳情事
。從而,本件溢收聲請人第三審訴訟費用24,502元(66,988-42
,486),准予退還。又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法院本得依職權為
之,聲請意旨就上訴利益及第三審訴訟費用計算有誤,應逕予
更正,不受聲請意旨之拘束,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廖曉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子絜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標的名稱 請求移轉登記範圍 標的價值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房屋課稅現值】 1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5/14 1,727,996元 730元/㎡×6,627.93㎡×5/7×1/2=1,727,996元 2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5/22 62,345元 730元/㎡×375.78㎡×5/11×1/2=62,345元 3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5/22 17,995元 730元/㎡×108.46㎡×5/11×1/2=17,995元 4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5/22 47,931元 730元/㎡×288.9㎡×5/11×1/2=47,931元 5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2 77,493元 730元/㎡×212.31㎡×1/2=77,493元 6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2 254,869元 730元/㎡×698.27㎡×1/2=254,869元 7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2 14,406元 290元/㎡×99.35㎡×1/2=14,406元 8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2 547,577元 290元/㎡×3,776.39㎡×1/2=547,577元 9 臺東縣○○鎮○○○段00○號建物 1/2 200元 臺東縣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現值: 400元×1/2=200元 10 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763,398元 13,400元/㎡×56.97㎡=763,398元 11 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550,472元 13,400元/㎡×41.08㎡=550,472元 12 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03,180元 13,400元/㎡×7.7㎡=103,180元 13 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413,298元 13,400元/㎡×105.47㎡=1,413,298元 14 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88,038元 13,400元/㎡×6.57㎡=88,038元 總計 5,669,1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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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