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上字,113年度,43號
HLHV,113,上,43,2025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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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樊幼茹

徐妗
徐偉珊
徐曼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徐唐銓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對於民國114年4月1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
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
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
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
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
,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
未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
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
文。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
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應依前揭規定補正。
二、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蔣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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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