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3號
HLHM,114,聲,33,2025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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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 人 黃信維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
所為裁定,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0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信維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0000
000000號」,本院114年5月1日裁定之當事人欄誤繕為「000
000000號」,明顯錯誤,依前揭規定,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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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