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114年度,24號
TNHV,114,重上,24,2025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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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24號
抗 告 人 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黃幼鑾
訴訟代理人 黃世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賴泓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4年4月21日本院所為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24號)提起抗
告。依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又
抗告人所提出之本件民事抗告狀記載其訴訟代理人為黃世,然
未提出委任狀,亦應於上開補正期間內提出委任狀,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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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