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字,114年度,31號
TNHV,114,聲,31,202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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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曾麗香
簡郁軒
簡郁珊
簡郁芩
共 同
代 理 人 胡中瑋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簡淑枝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
院114年度上字第2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4年度上字第23號所有權移
轉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
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等為確認民國(下同)114年4月23日本院
準備程序中證人簡耀聰、林賜乾等人所證述之內容,以維護
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本院114年度上字第23號所有權移
轉登記等事件於114年4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
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
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
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持有
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
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上字第23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業經本院查閱
上開卷宗屬實;又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本院114年4月23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
本件無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
保密之事項,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上規定,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
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施盈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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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