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虞承軒
被上訴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隆
訴訟代理人 嚴榮昌
蔡文斌律師
邱維琳律師
吳毓容律師
李明峯律師
許慈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
2月1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26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14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其於民國85年11月1日受僱於被上訴人,擔任
經理,於113年8月31日辦理退休,適用勞工退休金舊制,並
可領取43個基數退休金。然被上訴人於計算月平均工資時,
未將其於退休前6個月領取之KPI獎勵金(包括CS管理獎金、
CS滿意獎金)、專案獎勵-營業部「部區協販獎金」、專案
獎勵-營業部「營活量獎勵獎金」、專案獎勵-營業部「部區
主管達成獎勵金」、授信部專案獎勵金、旅遊獎勵(折現)
-營業部等獎金(以上獎勵金及獎金下合稱系爭獎金)等具
給與經常性、勞務對價性之工資計入,致其每月短計新臺幣
(下同)3萬6,835元(詳如不爭執事項㈡),造成應領退休
金短少158萬3,905元等情。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第5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58萬
3,905元。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獎金係激勵、獎勵性質之獎勵金,或基
於體恤、恩惠而給予之津貼,不具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非
屬工資,自不列入月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58萬3
,905元。被上訴人答辯之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自85年11月1日起任職被上訴人,至113年8月31日退休
。上訴人適用勞工退休金舊制,可請領43個基數退休金。上
訴人退休前6個月包括本薪及取車回廠獎金、講師費之月平
均薪資為5萬7,751.33元,此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退
休金248萬3,307元(被上訴人已先給付此部分無爭議之退休
金)。
㈡上訴人退休前6個月領取之KPI獎勵金(包括CS管理獎金、CS
滿意獎金)、專案獎勵-營業部「部區協販獎金」、專案獎
勵-營業部「營活量獎勵獎金」、專案獎勵-營業部「部區主
管達成獎勵金」、授信部專案獎勵金、旅遊獎勵(折現)-
營業部等獎金(以上獎勵金及獎金即系爭獎金)共22萬1,00
8元,每月平均3萬6,8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上開獎金
發放金額、發放依據如下表所示:
發放日期 實際發放金額(新臺幣) 獎金項目名稱 獎金發放依據 113年4月2日 2,565元 KPI獎勵金 2024年2月CS重點管理指標(月) 113年4月15日 3萬5,151元 專案獎勵-營業部 2024年度3月份部區『達成』協販辦法 113年4月15日 1,530元 授信部專案獎勵金 2024年順心優質車商聯盟特別獎勵金作業辦法(六版) 113年4月22日 1萬7,834元 專案獎勵-營業部 營活量管理辦法(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 113年4月30日 2萬7,867元 專案獎勵-營業部 順益營業相關內勤人員獎勵辦法 113年4月30日 2,996元 KPI獎勵金 2024年3月CS重點管理指標(月) 113年5月15日 3,344元 專案獎勵-營業部 2024年度4月份部區『達成』協販辦法 113年6月5日 2,920元 專案獎勵-營業部 營活量管理辦法(2024年4月) 113年6月11日 3,065元 KPI獎勵金 2024年5月CS通路管理辦法 113年6月14日 3,270元 專案獎勵-營業部 2024年度5月份部區『達成』協販辦法 113年7月12日 2,787元 KPI獎勵金 2024年6月CS通路管理辦法 113年7月15日 2萬1,690元 專案獎勵-營業部 2024年度6月份部區『達成』協販辦法 113年7月15日 1,073元 授信部專案獎勵金 2024年順心優質車商聯盟特別獎勵金作業辦法(六版) 113年7月26日 2,455元 專案獎勵-營業部 營活量管理辦法(2024年5月) 113年8月1日 3,553元 KPI獎勵金 2024年7月CS通路管理辦法 113年8月5日 3,251元 專案獎勵-營業部 營活量管理辦法(2024年6月) 113年8月15日 4,087元 專案獎勵-營業部 2024年度7月份部區『達成』協販辦法(修) 113年8月31日退休 113年9月2日 4,389元 KPI獎勵金 2024年8月CS通路管理辦法(月) 113年9月5日 3,849元 專案獎勵-營業部 營活量管理辦法(2024年7月) 113年9月13日 1,505元 專案獎勵-營業部 2024年度8月份部區『達成』協販辦法 113年10月4日 2,160元 KPI獎勵金 2024年8月CS通路管理辦法(季) 113年10月4日 6萬9,667元(為兩筆4萬6,445元、2萬3,222元合併匯入) 旅遊獎勵(折現)-營業部 2024年5至7月份夏季競賽辦法(修訂)
㈢上開獎金發放標準:
⒈CS管理獎金(月結):發放對象為「部區、所」,考核依據
為「銷售服務問卷、包含但不限於0800經CMC判定有責的客
訴件、SSI、神秘客、官網預約試乘LINE OA」均必須達到一
定門檻標準(例如:幾%以上或幾分以上,才能獲得獎金)
。
⒉CS滿意獎金(季結):發放對象為「業代」,考核依據為「
銷售服務問卷、包含但不限於0800經CMC判定有責的客訴件
、SSI、神秘客、CS回廠關懷聯繫、LINE OA」均必須達到一
定門檻標準(例如:幾%以上或幾分以上,才能獲得獎金)
。
⒊專案獎勵-營業部「部區協販獎金」:發放對象為「部區」,
發放條件為「共賣車(不含AST)+進口車合計需達成一定比
率以上」才能取得不同成數的獎金,獲得獎金的成數還有可
能因為「先前月份有車種販賣數量連續掛0或未達一定比率
,而使該月部區及主管獎勵金成數以90%計算」或是「特定
車種販售達到一定門檻,獎金以最高成數或倍數計算」(每
月不同)。
⒋專案獎勵-營業部「營活量獎勵獎金」:須達到「客源總數為
促銷目標之2倍且領牌成交率為19%以上,且自然人客源試乘
率13%以上」才能發給據點每台600元獎金;若部區內60%所
均達標,則達標所才能領牌台數每台150元獎金。
⒌專案獎勵-營業部「部區主管達成獎勵金」:需「部區季目標
達成率85%以上」,才能發放定額獎金。
⒍授信部專案獎勵金:需「每季最低獎勵門檻至少須達80%以上
」,才會發放獎金,且若「每季順心聯盟分期達成率實績低
於100%」或「部區當季順心聯盟逾期率高於1.8%以上」,均
會進行不同成數的獎金扣減。
⒎旅遊獎勵(折現)-營業部:2024年5-7月份夏季競辦法適用
期間為「113年5月1日至7月31日」。獎金發放需視「販售特
定車種換算成點數,視點數及台數達成率是否有進排名」、
「台數達成率須達一定標準(85%或全台平均以上)」、「
總站BU車種需開市」、「競賽車種累積點數+台數達成率」
等而定,部區獎勵、營業所獎勵、營業所車種王三種競賽的
門檻條件均不同。
㈣如認系爭獎金為工資,上訴人可請求之退休金差額為158萬3,
905元。
四、兩造爭執事項:
系爭獎金是否為工資而應列入計算退休金之月平均工資?上
訴人依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短少之退休金158萬3,905元,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工資者,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
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
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基法
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經常性給與,係指下列以外之給
與:紅利。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
、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
常性獎金。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醫療補助
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
費。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職業
災害補償費。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
保險支付之保險費。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工作服
、作業用品及其代金。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亦定有明
文。是工資應視是否屬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由雇主獲致之對價
而定,亦即工資須具備「勞務對價性」要件,而於無法單以
勞務對價性明確判斷是否為工資時,則輔以「經常性給與」
與否作為補充性之判斷標準。倘雇主為改善勞工生活而給付
非經常性給與;或為其單方之目的,給付具有勉勵、恩惠性
質之給與,即非為勞工之工作給付之對價,無論其係固定發
放與否,倘未變更其獎勵恩惠給與性質,即非為勞工之工作
給付之對價,與勞動契約上之經常性給與有別,應不得列入
工資範圍之內。按年終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係具有恩
惠、勉勵性質之給與,並非工資。績效獎金,乃雇主為激勵
員工士氣,按績效由盈餘抽取部分而發給,屬於獎勵、恩惠
性之給與,非經常性給與,即非屬工資。若按照決定獎金發
放權利義務的法律關係,勞務給付並不是取得獎金的充分條
件,也就是說並非因有提供勞務就必然可獲取獎金者,該等
獎金就不能說是基於勞務提出因而有權向雇主請求的對價性
報酬,並非勞務的對價,而是雇主為達成特定營業目的所提
供予勞工的經濟性誘因,是否可獲取,仍繫於該獎金發放法
律關係中,為促特定營業目的之達成所設發放條件而定,自
然不屬於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定的工資。
㈡茲就系爭獎金係屬於工資或恩惠性給予,分述如下:
⒈KPI(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獎勵金:獎金性質分為
CS管理獎金(月結)、CS滿意獎金(季結),發放依據為被
上訴人發布之各月CS重點管理指標或各月通路管理辦法(被
證3至被證8,原審勞訴字卷第35至142頁),被上訴人依通
路管理暨CS獎勵辦法,發布當月CS重點管理指標,其重點管
理指標如下:⑴銷售服務問卷、⑵經CMC(中華汽車)判定有
責的客訴件、⑶SSI(營業銷售指標)、⑷神秘客(中華汽車
指派市調公司所派人員)、⑸官網預約試乘(試乘/賞車/詢
價)、⑹CS回廠關懷聯繫、⑺加入官方LINE帳號,各項目均有
設定標準,須達標準,始得取得一定之獎金。其中CS管理獎
金(月結),發放對象為「部區、所」,「所」須重點指標
⑴至⑸、⑺,須均達標,始發放台數獎金,連續積差3次(含)
以上之據點,須依課數定額扣款;「部區」須60%所達標,
始發放達標所之領牌台數獎金。其中CS滿意獎金(季結),
發放對象為「業代」,重點指標⑴至⑷、⑹、⑺,須均達標,始
發放台數獎金。由上可知,CS滿意獎金(季結),發放對象
為「業代」,上訴人為管理職務,雖得以個人身分銷售,然
不掛個人業績,僅得將業績掛給轄下8個營業所其他業代,
上訴人自無從向被上訴人請求發給CS滿意獎金(季結);而
CS管理獎金(月結),須上訴人所屬之所、部區,達到被上
訴人依通路管理暨CS獎勵辦法所發布重點管理指標之標準,
始能按台數獲取獎金,此係被上訴人為追求業績或超越績效
,依達到業績之不同而給予,上訴人亦有未達標而未獲發放
獎金之情形,有上訴人未達標無發放獎金統計表明細可稽(
原審勞訴字卷第163頁),此為不確定性、變動性而發給之
激勵性、獎勵性給與(未達特定標準即無獎金),與因從事
工作獲致每月穩定、經常性,且不論業績之多寡、考核之優
劣如何,皆須發給之薪資不同。足見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
為管理職務,並非業代,不得領取CS滿意獎金(季結),且
上開二種獎金乃係因員工個人及部門績效達成,依前述標準
所另外發給之獎勵性、恩惠性給與,並非上訴人單純提供勞
務,即可獲取之報酬,縱使固定每月或每季均有發放,仍不
屬於勞基法所定之工資範圍內,非屬無據。
⒉專案獎勵-營業部「部區協販獎金」:依各月部區達成協販辦
法(被證9,原審勞訴字卷第143至146頁),以「部區」為
獎金計算及發放對象,發放條件為「共賣車(不含AST)+進
口車合計需達成一定比率以上」,才能取得不同成數的獎金
,獲得獎金的成數還有可能因為「先前月份有車種販賣數量
連續掛0或未達一定比率,而使該月部區及主管獎勵金成數
以90%計算」,或是「特定車種販售達到一定門檻,獎金以
最高成數或倍數計算」(每月不同),以激勵業績有增長之
部區主管,有部區獎勵金、部區主管獎勵金,上訴人可取得
之獎金數額,需綜合「該部區先前月份的成績、該月份部區
達成率、特定車種販售是否已經達到一定比率」等因素而異
,有其適用期間及特定商品之限制,係具不確定性、變動性
而發給之激勵性、獎勵性給與(未達特定標準即無獎金),
與因從事工作獲致每月穩定、經常性,且不論業績之多寡、
考核之優劣如何,皆須發給之薪資不同。
⒊專案獎勵-營業部「營活量獎勵獎金」:依營活量管理辦法(
被證10,原審勞訴字卷第147頁),須達到「客源總數為促
銷目標之2倍且領牌成交率為19%以上,且自然人客源試乘率
13%以上」,發給據點每台600元獎金;若部區內60%所均達
標,則發給達標所領牌台數每台150元獎金,上開獎金要到
達被上訴人單方制定之發給標準才能發放,且部區內各所的
達成率,也會影響到每個據點的獎金,係具不確定性、變動
性而發給之激勵性、獎勵性給與(未達特定標準即無獎金)
,與因從事工作獲致每月穩定、經常性,且不論業績之多寡
、考核之優劣如何,皆須發給之薪資不同。
⒋專案獎勵-營業部「部區主管達成獎勵金」:依順益營業相關
內勤人員獎勵辦法(被證11,原審勞訴字卷第149至150頁)
,需「部區季目標達成率85%以上」,才能發放定額獎金,
業如前述,上開獎金需上訴人所屬部區之季目標達成率85%
以上,才能發放獎金,係具不確定性、變動性而發給之激勵
性、獎勵性給與(未達特定標準即無獎金),與因從事工作
獲致每月穩定、經常性,且不論業績之多寡、考核之優劣如
何,皆須發給之薪資不同。
⒌授信部專案獎勵金:依2024年順心優質車商聯盟特別獎勵金
作業辦法(六版)(被證12,原審勞訴字卷第151至152頁)
,其目的促進中古車貸後案件風險管理,即中古車貸款之達
成率,以創造公司整體之獲利,而提撥實現分期收入8%×6%
,作為經營回饋獎勵,採業績從人原則計算,以季為獎金結
算時點,其獎勵指標與門檻需「每季最低獎勵門檻至少須達
80%以上」,達成獎勵資格之部區,特別獎勵金按部長60%、
營業經理40%比例分配,且若「每季順心聯盟分期達成率實
績低於100%」或「部區當季順心聯盟逾期率高於1.8%以上」
,當季特別獎勵金將依區間予以扣減,此獎金需視「購車客
戶是否在辦理分期付款後每期均準時繳清」而定,上訴人亦
有未達標而未獲發放獎金之情形,有上訴人未達標無發放獎
金統計表明細可稽(原審勞訴字卷第163頁),此係具不確
定性、變動性而發給之激勵性、獎勵性給與(未達特定標準
即無獎金),與因從事工作獲致每月穩定、經常性,且不論
業績之多寡、考核之優劣如何,皆須發給之薪資不同。
⒍旅遊獎勵(折現)-營業部:依2024年5-7月份夏季競賽辦法
(修訂)(被證14,原審勞訴字卷第155至162頁),其適用
期間為「113年5月1日至7月31日」。獎金發放需視「販售特
定車種換算成點數,視點數及台數達成率是否有進排名」、
「台數達成率須達一定標準(85%或全台平均以上)」、「
總站BU車種需開市」、「競賽車種累積點數+台數達成率」
等而定,部區獎勵、營業所獎勵、營業所車種王三種競賽的
門檻條件均不同,該獎金係具不確定性、變動性而發給之激
勵性、獎勵性給與(未達特定標準即無獎金),與因從事工
作獲致每月穩定、經常性,且不論業績之多寡、考核之優劣
如何,皆須發給之薪資不同。
⒎綜上,系爭獎金均係被上訴人基於雇主身分,為提升員工個
人及部門績效表現,所提供之經濟性誘因,並按獎金發放法
律關係中,為促特定營業目的之達成所設,單方面制訂之獎
金來源、專案期間、發給條件、考核標準,而為獎勵性、恩
惠性給與,並非提供勞務就必然可獲得獎金,系爭獎金自不
屬於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定之工資範圍,故於計算上訴人之
退休金月平均工資時,自不應列入系爭獎金。上訴人主張:
系爭獎金均為其提供勞務,達成公司特定業績指標所取得,
具有勞務對價性云云,自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求被
上訴人應給付退休金差額158萬3,905元,非屬正當,不應准
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
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
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宣妤【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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