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張哲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勝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4年4月10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84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參佰柒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
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再按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法院上
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
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
0分之5;逾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3;逾1,00
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1,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亦已明訂。
二、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31,575元,應繳第二審裁判
費12,78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10,410元,尚有2,37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不
足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劉秀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