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A01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被上訴人 A02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羅暐智律師
湯巧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
9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14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 、乙○○ 、丙○○ 權利義務之行使
或負擔,均由上訴人任之。
被上訴人應自本判決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確定之日起至甲○○、乙○○、丙○○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
,給付上訴人關於未成年子女甲○○、乙○○、丙○○ 扶養費各新臺
幣1萬0,852元,如遲誤一期,其後六期之給付均視爲亦已到期,
如所餘期數未達六期者,視為全部到期。
被上訴人得依附表所示時間、方式與甲○○、乙○○、丙○○ 會面交
往,兩造並應遵守附表之規則。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
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
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就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至第3
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應合
併審理、合併裁判。法院就前項合併審理之家事訴訟事件與
家事非訟事件合併裁判者,除別有規定外,應以判決為之,
家事事件法第42條第1項前段、第2項亦各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請求判決兩造離婚,並酌定兩造所生未
成年子女甲○○、乙○○、丙○○(下合稱甲○○3人)權利義務行使
或負擔,以上分屬家事訴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均係出於
兩造婚姻關係所生家事紛爭,其基礎事實相牽連,依上開規
定,應予准許,並由本院合併審理及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99年9月19日結婚,婚後共同居住
於臺南市○市區○○路000號住所(下稱新市住所),並育有甲○○
3人。被上訴人近年來,經常莫名暴怒並亂摔踢家中物品,
或以粗魯、污穢不堪之字眼辱罵上訴人,亂罵甲○○3人,甚
至意圖強迫上訴人性交,致上訴人精神緊繃、身心俱疲,不
得已於111年9月8日離開新市住所,回到高雄市岡山區娘家
(下稱岡山娘家)居住,並於112年1月13日按被上訴人要求
,將個人物品搬離新市住所,於其返回新市住所探視甲○○3
人時,被上訴人竟拒絕其上樓,兩造已無任何交集,分居已
逾2年,足見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係可歸責於
被上訴人所致,婚姻關係已生不可回復之破綻,其自得請求
離婚。關於親權部分,其工作及收入穩定,父母可協助照顧
甲○○3人,足見甲○○3人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應由其任之等情
。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第1055條第1項規定,請求判准
兩造離婚,酌定對於甲○○3人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上訴
人單獨任之,並命被上訴人按月給付甲○○3人扶養費。
二、被上訴人則以:兩造發生爭執,係因適逢疫情期間,其所經
營之冰店生意受衝擊,壓力龐大,不禁挑釁,始以激烈言詞
回應,其已事後反省,並致歉意與悔意;至於向上訴人求歡
乙事,於被上訴人拒絕後,即未再有任何強制行為;另於孩
子屢犯不改時,大聲訓話,係為教育之故,平時親子間相處
愉快,並無暴戾;兩造間未達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破綻,被
上訴人仍努力維繫家庭,而有繼續維持婚姻之意願等語,資
為抗辯。【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
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准兩造離婚。㈢對於兩造所生
未成年子女甲○○3人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均由上訴人單獨
任之。㈣被上訴人應自本判決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部分
確定之日起,至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3人成年之日止,
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上訴人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各新臺
幣(下同)1萬0,852元。如有1期遲誤者,其後6期視為均已
到期,如所餘期數未達6期者,視為全部到期。㈤被上訴人與
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及方式、應遵守之規則,如附表
所示。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99年9月19日結婚,婚後育有長女甲○○(000年0月00日
生)、長子乙○○(000年00月00日生)、次女丙○○ (000年0
月0日生),現婚姻關係尚存續中。
㈡兩造婚後同住於新市住所,上訴人於111年9月8日離開新市住
所,搬回岡山娘家居住,兩造迄今仍分居中。兩造分居後,
未成年子女於週一至週五與被上訴人共同居住於新市住所,
週五晚上由上訴人接至岡山娘家居住,週日晚上再由上訴人
送回新市住所,上訴人原先會於週日晚上在新市住所陪同未
成年子女至翌日子女上學後,再返回高雄,直至112年1月13
日起,將個人物品搬離,即未在新市住所過夜。
㈢上訴人提出之原審司家調字卷第29至43、47至73頁、原審婚
字卷第65、77、85、175頁、本院卷第51至83、181、409至4
13頁所示LINE對話紀錄、原審婚字卷第71至76頁所示對話錄
音譯文;被上訴人提出之原審婚字卷第161頁、本院卷第139
至145頁所示LINE對話紀錄,形式上均為真正。
㈣原審囑託高雄市荃棌協會、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
派員分別對兩造及未成年子女為親權酌定之訪視,分別以11
1年11月28日高市荃協兒監字第00000000號函、112年5月3日
南市童心園(監)字第00000000號函檢送訪視調查報告各1份
在卷;原審有訊問未成年子女有關與兩造同住之意願,有11
2年11月5日辯論筆錄可稽;本院囑託原審法院家事調查官就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等相關事項為調查,經原審
法院檢送113年度助家查字第1號調查報告1份在卷。
㈤上訴人為○○畢業,任職於○○○○○○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8
至111年度稅務申報所得為000萬0,000元、000萬0,000元、0
00萬0,000元、000萬0,000元,名下有財產3筆,財產總額00
萬0,000元。被上訴人為○○畢業,任職於自家經營的冰店,
月收入約0萬元,108至111年度稅務申報所得為0元、0萬0,0
00元、0萬0,000元、0萬0,000元,名下有財產4筆,財產總
額000萬0,000元(見原審婚字卷第15至44頁)。
㈥兩造同意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每人每月為2萬1,704元,兩造各
負擔2分之1,由未任親權人之一方於每月5日前給付他方代
為受領。
㈦兩造同意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時間及方式、應遵守之事項
,依附表所載。
四、兩造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判准兩造離婚,有
無理由?
㈡如有理由,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如何酌
定?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判准兩造離婚,為
有理由:
⒈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
持婚姻者」,係採行破綻主義,關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
事由」之判斷,應依客觀事實,視該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
回復之希望而定。倘雙方已無共同生活之事實及一方已無維
持婚姻之意願,且無法期待日後再重新經營共同生活,即屬
該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55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婚姻係人與人以終生共同經營親密生活關係為目的之本
質結合關係,受憲法及法律制度性保障,並具排他性(司法
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婚姻配偶間亦因婚
姻法律關係之締結,為共同維護並共享婚姻生活圓滿狀態利
益,須受社會生活規範及法規範約束,以增進幸福。因此,
互負同居義務,係共同經營婚姻親密生活關係基本義務,非
有正當理由不能拒絕履行。又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段規定
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即以
婚姻破裂為離婚之概括原因。準此,夫妻分居,無論係協議
或單方意思形成,衡諸一般社會經驗,可供判斷其婚姻是否
已生破綻。因此,在積極破綻主義下,分居期間久暫,非不
得作為婚姻破綻之證明方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71
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上訴人原擔任企業工程師職務,107年初因父親過世,
請育嬰假幫忙家業冰店,嗣辭職在家,與母親、妹妹共同經
營冰店,並曾因投資失利,當時所得均用以清償債務 等情
,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證人即被上訴人母親丁○○之證言為
證(本院卷第355至356、360頁),應可認定。
⒊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近年來,經常莫名暴怒並亂摔踢家中
物品,或以粗魯、污穢不堪之字眼辱罵上訴人,甚至意圖強
迫上訴人性交,亂罵子女,致上訴人精神緊繃、身心俱疲等
情,經查:
⑴111年1月7日凌晨,被上訴人於酒後咆哮怒罵上訴人「妳是在
秋沙小」、「很衰小才會娶到妳當老婆」、「垃圾」等語,
並亂丟擲家中物品等情,有上訴人提出之錄音檔為證(檔名
00000000,隨身碟置於原審司家調字卷證物袋),此部分之
事實,應屬可信。
⑵111年1月8日凌晨,被上訴人有意與上訴人性交,上訴人因無法接受而大叫,睡在旁邊之次女起床搥打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始作罷等情,核與家事調查官調查報告訪談報告內容相符,可信為真正。又111年1月9日晚間,被上訴人欲與上訴人性交,兩造發生爭執,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出言諷刺:「妳很厲害,怎樣都有話講,都能把自己的行為合理化,然後,我多少以前做的事,都能拿出來指責我!」、「妳又要尖叫,叫妳女兒起來救你嗎?」;111年1月21日半夜,被上訴人欲與上訴人性交,兩造發生爭執,被上訴人並將電燈、窗簾全打開,並對上訴人怒罵「娶到這什麼老婆,真衰小」、「大家都不要睡了」等情,有上訴人提出之錄音檔為證(檔名00000000、00000000,隨身碟、光碟分別置於原審司家調字卷證物袋、婚字卷第71頁),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原審司家調字卷第137、219頁),上開事實,足堪認定。至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意圖強迫其發生性行為等情,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惟並無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於上訴人拒絕後,仍繼續違反其意願而為強制性交之行為,故難認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為有據。
⑶又①上訴人於107年間多次以LINE與其妹戊○○聯繫,透漏婚姻
中承受之委屈、情緒勒索與無力感,諸如被上訴人傳送「我
死了應該對大家都好…」之對話等情,有上訴人與戊○○107年
8月28日、107年9月7日、110年12月30日之LINE對話內容可
稽(本院卷第51、53、55至57頁),核與證人戊○○證述:被
上訴人有言語暴力、情緒無法控制之情形,上訴人因此精神
緊繃,將至臨界點,子女亦表示被上訴人會生氣、摔東西,
他們都怕為被上訴人處罰等語相符(本院卷第342、343頁)
;證人即被上訴人母親丁○○證述:被上訴人離職前曾投資失
敗,收入均用以還債,兩造常因金錢問題,意見不同,被上
訴人顧店晚歸,曾在房間內踩到孩子未收之玩具,因而生氣
等語甚詳(本院卷第356、360至361頁);②觀諸上訴人於10
7年9月20日致被上訴人手寫信件內容(原審婚字卷第177至1
87頁),上訴人表達自己過往照顧家庭之用心,兼顧工作之
不容易,對被上訴人之前投資、餐車、買車、三年償還60萬
元債務之支持,對婆婆、小姑態度之心寒,對被上訴人情緒
暴力已無法容忍,任何事件均可能如壓倒駱駝之最後一根稻
草;③又觀諸兩造109年4月23日之LINE對話內容(原審司家
調字卷第29至43頁),上訴人:「你在家也兩年了,你看看
你自己的狀態,這樣是你要的嗎?過往無心沒大害?很多話
很多事你說過吼過發洩過後你就覺得事過境遷了,但是事事
件件都在我心裡,因為我沒發洩,我全部收下。你的批評、
你的負面、你的針對……很常讓我在對話之後更加負擔疲憊,
我訴說著公司的難處,你情緒起的比我還大,尖銳的批評讓
我累上加累,乾脆……不講了。……報復針對的言語,字字都還
在我心裡。……我一早用賴叫你不要生氣,就開始講一堆氣憤
發洩的話,你每次都很會挑時間,在我殺敵的時候背後捅我
。你要他們有秩序,需要這樣高壓的方式嗎?……你搬到二樓
去這幾個月,早晨跟睡前少了很多吼罵聲,我的耳朵跟心理
輕鬆了不少,你不懂我的驚恐,我比孩子還怕你罵人……經濟
上有壓力???一個月一萬???這是什麼狀況???……你
說張就張,說不做就不做,沒關係,都我做,沒有依賴沒有
期待,就不會有怨有恨。沒有一個女人想要老公卑微的在身
邊討抱抱的,我想要仰望、我想要依靠……,我還記得,我買
那三張床墊回來的時候,在關鐵門的時候,因為你的摩托車
沒有完全進來,讓鐵門歪了壞了,結果,你像瘋子一樣,又
摔又丟,整個家亂七八糟。甯出生的時候,我全身痛到不行
,因為硬壓,整片肋骨都瘀青,那晚~你忙著做什麼記得嗎
?你因為我阿爸拿了榴槤給我補身體,爆氣。祐出生的時候
,聽力沒過,我又急又累,產後一直哭,哭到眼睛六個月後
才慢慢恢復,當時,你只覺得我在哭哀。恩出生的時候,你
一心念著你的車,都沒陪我關心我,第三胎了然後我月子期
間還一直跟撞我們車的噗龍共理論。我累不累,我也好累,
我在期待肩膀放下的那一天。」,被上訴人:「或許走不到
一起了吧……我並沒指責妳,只是想讓你了解,我讓你仰望?
我在家裡如何辦到?既然如此,我強求著當然也是無意義……
當然我不能要求別人對於我造成的傷害全然釋懷,既然你真
的無法放下,每次總能翻出舊帳,那真的是很難繼續維持,
只會越來越糟吧……關於你說的撞車的噗嚨共的事,還不是你
跟他講了一句讓對方卡到筋?最後和解協議我向對方道歉解
決問題?恩,出生的車子問題?這是我的疏忽,在那脆弱的
時刻,粗心的忽略掉……這點我只能道歉。」。④兩造111年1
月6日之LINE對話內容(原審司家調字卷第47至69頁),被
上訴人:「反正我的意見對你來說也是多餘的……我真的不知
道這日子怎麼過……。」,上訴人:「我們的人生觀價值觀很
不同,我也很不知道這日子該怎麼過。」,被上訴人:「全
部都聽你的…以你為主…我的存在就只是接送小孩上下學……倒
垃圾、晾衣服,講話都是多餘的……」,上訴人:「以前我還
會想爭執,想表達,現在確實是不想了〜我只想迴避你的負
面……」。依上,被上訴人就上訴人指責其吼罵、爆氣、又摔
又丟之發洩行為,並未否認,參以原審函囑高雄市荃棌協會
之訪視兒少意願時,子女亦稱被上訴人很愛生氣,常因生氣
而摔物品等情,有該調查報告兒少意願欄可稽(原審司家調
字卷第153至154頁),上訴人主張上情,亦可認定。
⒋上訴人主張:111年1月6日長子眼鏡被同學打壞,被上訴人堅持要對方賠償等情,有兩造111年1月6日LINE對話紀錄可稽(原審司家調字卷第47至69頁),固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惟辯稱:其係要同學為自己做錯事而負責,並請家長管教等語,則此為教養觀念差異,尚難逕論何對何錯。上訴人又主張:111年1月18日,長女、長子因三張色紙爭吵,被上訴人當場吼叫訓話,將色紙撕毀等情,被上訴人於翌日對話中坦認:「我今天既然好好說好好講都沒有辦理讓他記得,我就讓你今天在意的東西受到傷害,甚至不見,看你要不要記得你做這些事情會發生什麼事情」、「我講的話你們不聽,那我就把你覺得很重要很心愛的東西毀掉,讓你知道下場是這樣」等語,有錄音檔可稽(檔名00000000,隨身碟置於原審司家調字卷證物袋),亦可信為真實。上訴人另主張:111年1月19日,長子在冰店內吵著要看電視,因當時只剛學半年注音符號拼音,被上訴人竟要求其以注音寫100次「我要看電視」;111年6月24日,被上訴人情緒失控,發怒咆哮,在子女面前砸壞椅子、安全帽等情,被上訴人亦未否認;被上訴人於113年3月12日掐打長子後頸部等情,有長女、長子書信、照片、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函及個案回覆表、臺南市新市區○○國小函及兒少保護通報表等資料可稽(本院限閱卷第7、9、19至22、29至39頁),均可信為真實。
⒌上訴人主張:兩造曾在111年7月底談論離婚,被上訴人表示
同意離婚,但因不願子女與上訴人父母親近,認若給付扶養
費,將使其更有餘裕去奉養父母,始未達成協議等情,有下
列證據為證:⑴兩造於111年7月31日LINE對話內容(原審司
家調字卷第71頁),被上訴人:「我也沒法跟你爸有任何互
動……拆毀我們的家庭……然後還掛子(著)一副慈愛的(面具
圖案),情感上的連結我是輸你們太多了……如果小孩再離開
我身邊,那我就跟她們更遠更遠了,你跟我也沒法過,你要
我放你走,那小孩放在這養,你要給他們的錢,我一分不動
……全用在她們三身上,你得到自由,不是很好?」;⑵兩造
於111年7月31日對話錄音光碟及譯文(原審婚字卷第71、73
至76頁):被上訴人:「所有的事情都是你才決定跟我說了
,我能夠做什麼嗎?我只能夠順從你說的,只能夠同意。」
,上訴人:「如果離婚辦完,財產,你要清算嗎?」,被上
訴人:「我又沒什麼錢,而且都是我搞的債,不是嗎?」,
上訴人:「你外面欠很多?」,被上訴人:「沒有很多啊,
就該還的,還得還」,上訴人:「那你墾丁那一筆錢呢?」
,被上訴人:「那個人就把它賣掉了,然後錢就提走,所以
才告他,……那筆錢就大概50萬、60萬,我到時我有錢,我再
還給你。」,上訴人:「你現在的,意思是之後小朋友的撫
養費,你沒有要付?」,被上訴人:「我會存錢給他們啊。
我可以每個月把帳單把明細給你啊。我幫你存了多少錢啊。
」,上訴人:「啊你存錢要用在哪?他們現階段……每個月、
每樣都要錢啊。」,被上訴人:「……如果今天不夠了,你覺
得我應該要出,我出啊。……如果不是不夠,是你要讓你要讓
岡山你爸媽,他們那邊過得更好……這個窟窿要我去填,那我
就不想了。」,上訴人:「我沒有把握我在付房貸的情況,
我還能像現在這樣子……不能說你都不要每個月給多少錢啊,
你至少1萬、2萬給一下。」,被上訴人:「是你要離開我,
然後要我滿足你的需求?……你要我每個月就是要支應你支應
你在那邊的生活?」,上訴人:「不是我的生活是小孩的。
」,被上訴人:「你……1個月賺10幾萬,……跟我1個月剩剩4
、5萬的人在那邊講,……1個月要拿一半出來去,然後我1個
月剩1萬塊的生活費,……以後的日子就是這樣子,無限循環
,……我沒有任何的本金,沒有任何的東西,……沒有任何……做
一些改善我的工作的獲利的可能……」;⑶兩造於111年8月1日
之LINE對話內容(原審司家調字卷第73頁),被上訴人:「
你爸媽讓我的家妻離子散,光這點,我就不會讓他們三個待
在他們倆身邊,還有要分擔的時候,女兒都自己人,房子房
產以後沒你半毛錢關係,妳不為自己打算,有錢要掏出去的
時候手都不會抖一下……你怎麼完全替三個小孩著想?妳要把
我變外人,我沒意見,你能為了自己自私的要把我踢走,別
想著替他們倆再奪取更多親情時光。」,上訴人:「……是你
自己沒有承擔起這個家是你自己破壞了情感,是你自己讓我
跟孩子活在恐懼中。」;⑷兩造於111年9月3日之LINE對話內
容(原審婚字卷第77頁),被上訴人:「我覺得我提出的條
件,對妳現在來說,負擔差不多,時間輕鬆很多……細節再斟
酌討論確認,爭取妳早日實現心願。」上訴人:「我當孩子
的照顧者,你一毛錢也不付,你當孩子的照顧者,我要付40
%年薪,這樣對嗎?……」,被上訴人:「……你想離開放手如
此簡單,我也同意。你要把全部帶走,還要我免費幫你打工
賺錢?妳跟倆老也想得太好了吧……妳想要逃離開拋棄破壞家
庭,我也攔不住,再者有你兩老如此,我也寒心了,十二年
的剝奪也夠了。……」;⑸證人丁○○證述:上訴人父親沒有勸
和,我聽我兒子說幾年前有看到我媳婦的手機,岳父鼓勵他
們離婚,我兒子很生氣,像是要讓他妻離子散,就是有這個
癥結在這等語(本院卷第359頁)。由上可知,兩造於111年
7月底,上訴人提出離婚要求時,被上訴人並無反對,僅因
怨懟上訴人父母支持離婚,不願其等與子女共同生活,並因
其給付扶養費而獲得利益,且自己亦有爭取監護權之意願,
始未有共識,應可認定。
⒍查,上訴人於111年9月8日離開新市住所,搬回岡山娘家居住
,兩造分居迄今,為兩造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㈡),應堪
認定。又兩造於分居後,兩造及家人,並無造訪或連繫,業
據證人戊○○、丁○○分別證述在卷(本院卷第341、358至359
頁),證人丁○○亦證述:婚姻要自己去維持,我每次跟我兒
子說這些事,他都會很生氣,說八台大轎也抬不回來了,說
都在講過去的事等語(本院卷第358頁),被上訴人並要求
上訴人交出遙控器鑰匙,拒絕上訴人上樓取物等情,此有兩
造⑴112年1月13日之LINE對話內容(本院卷第79頁),被上
訴人:「麻煩你,今天把鐵捲門遙控留下,你也不想待在有
我的家,那別讓我的空氣汙染你的身心。」,上訴人:「我
不會把遙控留下的,裡面還有很多屬於我的東西。」,被上
訴人:「那請妳帶走。不要把我家當儲藏室…雜物間。既然
你不認為這是妳的家……」;⑵112年4月17日之LINE對話內容
(原審婚字卷第85頁),被上訴人:「……妳離家7個月的照
護費用,扣除學費,麻煩妳算一下妳少給的……我毀壞家庭?
你們揪著一些生活瑣事,……過往陳年老事不放,妳自己都沒
問題嗎?解決事情不是冷戰,跑回岡山讓問題誇大,難以收
拾……」;⑶112年6月8日之LINE對話內容(本院卷第409頁)
,上訴人:「我明天想上樓拿東西……」,被上訴人:「家裡
太亂不合適。找得到的我會放樓下,找不到的也沒辦法喔妳
想搬回家再上樓喔~我留著妳的東西是等妳回家用的,不是
讓你想到要用一件件搬……記得妳說妳的東西漏在家裡的不需
要了……」;⑷112年6月25日之LINE對話內容(本院卷第411頁
),被上訴人:「妳去樓上不好吧……私人空間。沒想搬回家
前不合適讓您上樓喔。記得當初說過的。我也不曾造次踏足
貴寶地〜連岡山大門都進不得〜所以還沒和緩前請保持適當的
……」,上訴人:「當初是你說我沒資格,是你要我搬走的。
」,被上訴人:「你自己搬出去的不是嗎?中秋節?妳失憶
嗎?」可稽;⑸112年12月19日之LINE對話內容(本院卷第18
1頁),上訴人:「……不要忘記把今年退稅的錢退我帳戶」
,被上訴人:「……1.8萬之後幫妳扣除你欠的囉~這一年多小
孩的費用,我暫時承擔了,不算妳利息……」;由上可知,兩
造分居後,除上訴人與子女會面交往接送時必要之聯繫外,
兩造及家人並無其他接觸往來,亦可認定。
⒎被上訴人雖抗辯:上訴人離家後,憑一己之力照顧子女,並
反省道歉,努力維繫家庭,並有繼續維持婚姻之意欲等語,
並提出兩造112年12月24、25日之LINE對話內容(本院卷第1
39至142、142至145頁),惟上訴人並未接受;且依兩造114
年2月8日之LINE對話內容(本院卷第413頁),被上訴人於
上訴人質疑子女扶養費用途時回覆訊息:「什麼時候讓孩子
餓到了……這兩天是吃炸藥嗎……發什麼神經。」【撥打語音通
話,上訴人未接】……妳那點錢是當美金?妳花的錢才是錢,
我花的都是空氣嗎……妳這人講話是沒過大腦的?妳是想著不
整點事沒材料能編故事了?管好妳自己,沒事別騷擾我……」
,上訴人:「有事用留言就好,不是很想跟你通話,破褲、
爛掉壞掉的鞋子、太擠太小的鞋子,不管你放在哪裡,那是
他的,還給他,不管你的目的是什麼溝通就好不要動手,為
了怕留下證據,才要用通話的,骯髒話就別說了。【回覆被
上訴人「沒穿暖?沒吃飽?每天都穿好穿暖的,吃飯、零食
、飲料水果…」之留言】非要留這種說瞎話的字我也沒意見
但是說了就請你盡量做到。」,被上訴人:「說到證據,妳
是最近又沒材料能上菜了,又開始臆想被害了?我怕什麼證
據?只是要告訴妳不能好好說話,拜託妳別傳訊息了沒做的
事妳老愛潑髒水……這手法還玩不膩……也別老在文字裡藏髒水
……真以為妳說著說著就是事實了?……妳的評價一文不值,……
妳如果認為這家不屬於妳,妳可以把我家的遙控器鑰匙交還
回來,別沒經同意開鐵門進去逛……」,上訴人:「趕快簽一
簽就還你,別一邊說著噁心的違心之論,一邊批評咒罵我。
」,與被上訴人所稱坦承錯誤、誠意道歉、主動示好,被動
等待,企求上訴人放下戒心與芥蒂,回心轉意、維繫家庭之
決定及舉措,似有不合。
⒏婚姻具有高度屬人性,婚姻會出現難以維持之情形,往往係
由諸多因素(如感情、個性、財務、家務分擔、教養子女責
任、生活習慣、與原生家庭關係等),長期累積、交織而生
,即所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是婚姻瀕臨破綻形成之原
因,通常係日積月累而成,其成因及可歸責程度亦有多端。
本件兩造婚姻因被上訴人於107年初離開職場,接手家業冰
店後,兩造就子女照顧責任、教育方式、家務分擔、收入經
濟等問題逐漸產生嫌隙,歷經數次衝突,致兩造間就夫妻間
之感情、生活習慣、經濟、性生活等各方面,已經長期無法
相互溝通協調。且被上訴人於衝突爭執中,多次以過激言語
辱罵上訴人,並摔擲物品,已嚴重損害夫妻共同生活之互信
基礎,使兩造原已瀕臨破裂之婚姻關係更加惡化,實難期待
日後再重新經營共同生活,且上訴人就上開婚姻難以維持之
重大事由,非屬可歸責之一方。再者,上訴人於111年9月8
日離家後,兩造分居至今已逾2年7月,上訴人於本件訴訟程
序中,亦一再表明無意繼續維持婚姻關係,被上訴人固陳明
有意維繫婚姻,亦坦言無法不考慮上訴人感受、熱臉貼上冷
屁股,僅能維持現狀,被動等待,盡力照顧子女,希望藉由
子女聯繫,讓兩造繼續維持婚姻,然被上訴人照顧子女為父
親本分,僅此作為無法打破婚姻僵局、重新挽回上訴人之愛
與信任,破鏡自屬難圓,是依前揭說明,上訴人依民法第10
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與被上訴人離婚,應屬有據。
㈡對於甲○○3人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由上訴人單獨任之,
較符合其等之最佳利益,理由如下:
⒈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
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
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為民法第1055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
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
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
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
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
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
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
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
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
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民法第1055條之1亦有明文
。
⒉兩造所生長女甲○○ (000年0月00日生)、長子乙○○ (000年
00月00日生)、次女丙○○ (000年0月0日生)(不爭執事項
㈠),均未滿18歲,有酌定其等親權之必要。又甲○○3人目前
與被上訴人同住,由被上訴人為主要照顧者,上訴人依本院
113年度家聲字第4號調解筆錄內容,於每月一、三、五週之
週五下午7時至周日下午8時及寒暑假、農曆春節會面交往,
並按月給付子女扶養費各1萬0,852元等情,此為兩造所不爭
執,有前開調解筆錄可稽(本院卷第263至266頁);兩造學
歷、工作、收入及財產,亦如不爭執事項㈤所載,上情均堪
認定。
⒊原審函囑高雄市荃棌協會、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
分別對兩造及未成年子女進行訪視,其訪視報告及未成年子
女意願訪視報告略以:⑴上訴人部分:①上訴人自述兩造常因
經濟議題發生衝突,已無法維持婚姻關係,且被上訴人情緒
控管不佳,常與其手足吵架,恐影響甲○○3人身心發展,遂
向法院訴請離婚,希單獨行使甲○○3人之權義,未來會盡力
給予甲○○3人良好之生活環境;②上訴人工作與居住穩定,能
充分支付甲○○3人未來生活及教育所需,亦能夠提供兒少安
全及良好生活環境,其父母親已退休,願意協助照顧,同住
之弟弟亦能提供適時協助,評估上訴人經濟、居住與支持系
統佳;上訴人對於甲○○3人身心狀況與個性有所掌握,採溝
通方式予以管教,並於下班與假日時間陪伴甲○○3人,評估
親職功能佳。③若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下,甲○○3人之權利義
務行使或負擔由上訴人單獨任之,應為適宜(原審司家調字
卷第155頁)。⑵被上訴人部分:被上訴人有穩定的經濟來源
,其母親實為良好的支持系統,且被上訴人可以提供未成年
人們穩定的照護環境,未成年人們亦與被上訴人維持正向且
良好的互動關係,被上訴人也積極營造和樂的親職時間,因
此被上訴人欲爭取擔任三名未成年人們之親權人,整體評估
上並無不妥之處(原審司家調字卷第234頁)。⑶未成年子女
部分(未成年子女要求內容保密,詳參未成年子女意願訪視
報告,置原審司家調字卷第249頁證物袋內)。
⒋本院囑託原法院家事調查官就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為調查
,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略以(調查報告外放):⑴有關未
成年子女對於親權人人選意向之表意:①長女瞭解親權人的
意義,對於由何造擔任親權人的意向明確且堅定,至於之前
所顧慮的生活連帶改變,已有解決方案。長女對於親權人意
向的考量因素,包括過去的受照顧經驗、親子互動、對兩造
的情感、對教養及管教方式的認同程度等。長女陳述兩造教
養及管教方式時,能佐以具體的事件經驗,並客觀的評析優
劣,在認同教養者有為彼等建立生活常規及對課業要求的前
提下,以自身經驗分析何者的方式可有效達成目標,並非以
自身所欲作自利的決定。②長子瞭解親權人的意義,對於由
何造擔任其親權人的意向明確,其意向有對兩造的情感偏好
、親子互動情形及對教養方式的認同度等考量因素,至是否
繼續就讀美術班則非其所考量,此不論在何造處生活皆然。
③次女尚未完全理解親權人的意義,但對於欲與何造生活、
由何造安排其生活照顧及就學等則已有意向。次女能明確表
達與兩造生活的情緒感受,對所認同的教養方式亦舉出具體
實例。⑵關於未成年子女所受生活照顧情形,兩造對於基本
的生活照顧如三餐飲食、醫療及接送上下學等皆能滿足需求
,被上訴人要求未成年子女生活自理及分擔家事,對於一些
難度較高的事務,如年幼未成年子女的洗髮及吹乾等未提供
協助,致曾有一星期未洗頭的情事;又因未能控制時間,未
成年子女上學前常處於倉促之中;平日少安排親子活動,日
常生活間亦少有情感交流。上訴人目前雖未同住,但過去工
作之餘仍承擔相當程度的照顧勞務,為未成年子女心理上依
賴的親職角色,現於週末相處時會適度提供生活協助,並安
排多樣性的親子活動,親子間見情感的交流。⑶在學業的協
助上,被上訴人督促課業多為威權管教模式,見成績不理想
則施以責罵、甚至嘲諷(如「什麼都很爛」、「很笨,什麼
都教不會」),未成年子女詢問課業問題會遭其拒絕或責罵
(如「有補習了還不會」),教導過程亦少耐心。未成年子
女一致肯定上訴人指導課業時的耐心,認同其以鼓勵取代責
罵的方式;從彼等所述則見上訴人對課業的要求仍有原則,
並非一味縱容。對於上訴人安排參加學習競賽,長子則視為
「歷經辛苦後得到成果」的珍貴經驗。⑷關於管教方式,據
未成年子女的實際經驗,被上訴人現雖較少體罰,然情緒失
控時仍會打人及砸東西,曾捏住長子的脖子致紅腫,也曾用
安全帽把椅子砸散。又其要求未成年子女「反省」、並要求
所有人一起聽犯錯者「檢討」的管教方式,實際執行情形讓
未成年子女感受如同一場荒謬劇;又被上訴人曾要求未成年
子女以罰寫交換所欲之事(如寫「我要看電視」100遍,才能
看電視),稱此做法係「想得到前要先付出」,然未成年子
女已能指出其矛盾。被上訴人的管教方式有濫權之虞。⑸至
於被上訴人是否因照顧角色須設立生活常規,以致在教養上
吃力又不討好?然未成年子女陳述的生活經驗,亦見上訴人
也會訂定生活常規,彼等並各自舉出不同的實例,即上訴人
會說明此規定對彼等的益處,啟發配合的動機,當見彼等沒
做到時則適時的提醒及督促,或是討論下一次可如何做來達
成目標。相對於被上訴人的生氣處罰方式,彼等認同上訴人
的做法。⑹手足間的紛爭為未成年子女生活中頻繁出現的主
題,被上訴人未作積極處理,讓未成年子女感到不公平;上
訴人的介入方式能符合未成年子女對於教養者公正的期待。
⑺關於與被上訴人相處的感覺,未成年子女各自從情緒卡選
出「害怕」、「不安」、「討厭」、「難過」,彼等稱因害
怕被上訴人又生氣,每天皆很小心,須時時注意被上訴人的
心情好不好等語。至與上訴人相處時的感覺則是「快樂」、
「放鬆」、「幸福」及「安心」等。⑻未成年子女稱兩造所
提供的居住環境皆可接受,對於親權人的意向也不會以居住
環境作考量。對於上訴人的居住環境,未成年子女認為並無
空間不足的問題,生活上亦無不便,且上訴人已規劃購置房
子,彼等亦有參與過程。⑼關於與兩造親屬的關係,未成年
子女雖每日與被上訴人的母親見面,然互動間少有情感的交
流,被上訴人的母親不會詢問彼等在學校的情形,彼等也不
會與其分享學校發生的事;被上訴人母親也不會到家裏幫忙
照顧彼等。至未成年子女談到上訴人方的親屬時,描述了諸
多生活間互動的細節;彼等在親屬間情感密切度的評價上,
對上訴人的父母,給予極高的評價,此為三名未成年子女皆
然。
⒌綜合上開高雄市荃棌協會、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
、家事調查官之訪視報告及甲○○3人意見可知,兩造均有能
力和意願肩負主要照顧者之責任,足以讓甲○○3人在理想之
環境下生活成長,且兩造均與甲○○3人建立親密之依附關係
,讓兩造任何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對另一方均有與甲○○3
人相處時間較不足之遺憾。惟本院衡酌甲○○3人自出生後迄
今,與上訴人依附關係較為緊密,且上訴人安排多樣性的親
子活動,親子間見情感的交流,學業協助、常規管教、手足
公平、支持系統及子女意願方面,均獲得子女較多支持,綜
合上情,本院認甲○○3人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由上訴人
任之,對甲○○3人應屬適宜,而符合其等之最佳利益。
⒍本院就甲○○3人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由上訴人任之,已如
上述,惟考量被上訴人為甲○○3人之父親,其與甲○○3人間之
情感亦有相當程度之依附及連結,仍應有讓被上訴人有相當
時間與甲○○3人會面交往,以利延續親情,亦有利於甲○○3人
人格之健全成長,參酌兩造對於會面交往之共識(兩造不爭
執事項㈦),爰酌定會面交往時間及方式暨應遵守之規則如
附表所示。
㈢甲○○3人之將來扶養費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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