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283號上 訴 人 黃得時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律師被上訴人 吳秀珍 黃佳偉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文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宣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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