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72號
TNHM,114,附民,172,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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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2號
原 告 宋惠萍
被 告 謝榮富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上易字第16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原告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尚待進行
準備程序、調查證據及言詞辯論程序,因認案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蘭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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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