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東澤(原名呂易昇)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東澤(原名呂易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
罪,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睿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