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490號
TNHM,114,聲保,490,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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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隆勝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隆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曉卿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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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