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温政傑
上列受刑人因遺棄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温政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政傑因遺棄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5月23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張 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淑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