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覽卷宗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433號
TNHM,114,聲,433,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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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彭偉耘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114年度醫上更一字第1
9號),聲請交付法庭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偉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正聲請交付附表編號1「本
院審理庭錄音光碟」之主張與理由。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受理前項
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
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
予駁回。」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2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交付附表編號1之本院審理庭錄音光碟(其
餘編號1本院審理庭筆錄影本、編號2至5部分,待聲請人補
正後一併裁定),然其聲請狀附頁聲請理由中,僅就其聲
請交付附表編號4「一審審理庭開庭全程錄音光碟」部分敘
明其主張及理由(即聲請狀附頁㈡⒉部分),至於附表編號1
之本院審理庭錄音光碟部分,則未敘明,爰依上開規定,裁
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部分聲請之主張
及理由。
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條第2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附表、聲請內容  
編號 聲請閱覽或交付之標的 1 本院審理庭筆錄影本及法庭錄音光碟嘉義市衛生局移送檢察單位之函文及相關附件(含衛生局收受之檢舉函,如係電話舉報,其根據檢舉而製作之正式存檔筆錄,及該檢舉電話錄音等) 3 一審檢察官偵訊庭全部完整錄音光碟 4 一審審理庭開庭全程錄音光碟 5 聲請閱覽一審法院判決評議意見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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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