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52號
TNHM,114,聲,252,2025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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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晟鴻
上列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所為之
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0之宣告刑欄「有期徒刑1年3月2
次,應執行1年10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3月2次、有期徒
刑1年4月1次、有期徒刑1年5月1次,應執行1年10月」。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0,宣告刑欄有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故依據前開 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杏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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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