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晟鴻
上列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所為之
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0之宣告刑欄「有期徒刑1年3月2
次,應執行1年10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3月2次、有期徒
刑1年4月1次、有期徒刑1年5月1次,應執行1年10月」。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0,宣告刑欄有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故依據前開 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杏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