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國審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慶瑜 年籍資料詳卷
鄭柏祥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周元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傷害致死案件(本院114年度國審上訴字
第7號),於本院審理中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慶瑜、鄭柏祥准予訴訟參與。
理 由
一、被告涉犯傷害致死罪嫌,被害人的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
系血親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
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8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意見後,考量聲請人係本案
被害人的母親、弟弟,對於本案訴訟的進行、訴訟的結果,
乃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應保障其訴訟參與的權利,且查無
其他不適當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40條第2項前段規
定,裁定准予聲請人參加本案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曉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