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5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乾煌
選任辯護人 邱銘峯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6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039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僅就原判決所處之
刑部分提起上訴,業經明示在卷(本院卷第74頁、90頁),
是原判決其他部分,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二、本判決書關於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原審判決書之
記載。另關於證據部分補充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
字第21109號起訴書(本院卷第83-84頁)。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所犯罪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
以上有期徒刑,刑度不可謂不重。原判決科刑時,已考量被
告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供出毒品上游之減刑、
第17條第2項自白之減刑,經減刑後,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年
,被告至為感激。惟參照卷內資料,被告僅販賣1次第二級
毒品,販賣金額亦僅為新臺幣(下同)3,500元,考量被告
本案犯罪次數、獲利等,3年有期徒刑仍屬過重。相較其餘
經濟犯罪,例如詐欺集團、洗錢、線上賭博等之獲利,該等
被告獲判刑期,均遠低於本件被告,被告固因涉犯法律為毒
品重罪,但刑度與被告犯行間,仍有不符比例原則之虞慮等
語。
四、經查:
㈠、原判決就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1罪,量處有期徒刑3
年,已於量刑理由中說明,被告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1項、第2項之減刑要件,依法遞減輕其刑,又減輕後之
法定最低刑度,核以被告之犯罪情節,尚無情輕法重之情況
,不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依刑法第57條各款規
定,審酌各項量刑事由,暨說明其裁量權行使之理由,核其
量刑理由並無悖於卷內各項證據之處,所量處之刑亦屬妥適
,並無何量刑之違法或不當可言。
㈡、被告上訴所執之各項理由,均屬原判決量刑時已經斟酌之事
由,並無何漏未審酌對被告有利事項之瑕疵,而被告雖僅販
賣1次第二級毒品,金額為3,500元,然被告前已因共同販賣
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經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更有多次施用
第二級毒品之犯罪科刑紀錄,其素行本難謂良好,且其一再
觸犯毒品犯罪,本於刑罰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之功能,亦無
從一再輕縱。另就犯罪情節而言,被告本件係單獨販賣獲利
,其犯罪型態與受毒癮驅策,淪為上游毒販遞送毒品、收取
價金之共犯角色顯有差異,況依證人萬○禎證稱:原本都是
我男友許○○找被告買毒品,但後來許○○有使用我的通訊軟體
LINE加被告為好友,許○○那時候就有直接告訴被告,如果他
要買毒品,就直接找我(警卷第29頁)、我們一直都是向林
乾煌購買安非他命(偵卷第61頁)等語,證人許○○證稱:(
為何你們知道被告有在販賣安非他命?)我在交友軟體(名
稱忘記了)遇到被告,他直接私訊我是否要購買安非他命。
因為我之前執行他案的時候,108年至111年間在監獄遇過被
告,我認出交友軟體上的林乾煌好像是我在監獄遇到的被告
,我就私訊問他是不是被告,他說對,之後我們就開始聯絡
(偵卷第55頁)等語,可見被告與萬○禎、許○○並無何特殊
親誼關係,被告僅是許○○獄友,在執行完畢後,又因毒品而
再度聯繫,被告因此販賣毒品與許○○、萬○禎,並非施用毒
品者間偶然互通有無之犯罪型態,並無何犯罪情節特別輕微
之情況,是其以僅販賣1次為由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並無
理由。
㈢、此外,上訴意旨未具體指明原判決量刑有何違法、不當之處
,則原判決既已依量刑調查及辯論之結果,審酌刑法第57條
所定各款事由,並說明其量刑之理由,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或不當,被告上訴請求改判較輕之刑,為無理由。
五、綜上,原判決之量刑並無違法、不當之處,被告上訴請求撤
銷改判較輕之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毓靈提起公訴、檢察官廖舒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信邦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