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50號
原 告 莊佳恆
被 告 何灝叡
邱俊頴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113年度附民字第550號),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灝叡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
金上訴字第1474等號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
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杏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