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0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瑋洳
選任辯護人 郭晏甫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
字第1906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5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陳瑋洳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理 由
一、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訴人即被告陳瑋洳(下
稱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於審理中表示僅就刑一
部不服上訴,故本件上訴範圍為刑之部分,關於量刑以外部
分,即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並均為量刑基礎,先予敘明。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其已與如附表所示被害人10人和解及部
分依約給付款項,請從輕量刑及宣告緩刑等語。
三、經查被告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幫助犯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均為幫助犯,其犯罪
情節顯較正犯為輕,各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原判決以: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資料,幫助他人詐欺取財
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不當影響社會金融交易秩序
及助長詐欺活動之發生,更因此造成被害人事後追償及刑事
犯罪偵查之困難,行為實屬不該;犯後自始至終均否認犯行
,毫無悔意,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完全未彌補行
為所生損害,犯後態度不佳,應從重量刑;前無其他刑事紀
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良好
;考量被害金額合計高達近百萬,損害非輕;兼衡被告之智
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5月,併
科罰金新台幣(下同)10萬元,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1千元折算1日。
五、然被告於本院已與如附表所示被害人10人和解,並已陸續依
約給付款項,有被告提出和解協議書及匯款證明附卷可憑(
詳如附表所示)。原審就此部分未及審酌,仍屬未當。被告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即認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
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改判。本院以被告責任為基礎,審酌
被告將系爭帳戶之提款卡等資料任意交付他人容任使用,使
他人取得詐欺所得利益及洗錢,實有不該,但參與幫助之情
節較輕,前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雖否認犯行,嗣於本院已坦
承錯誤,亦與如附表所示被害人10人和解,並已陸續依約給
付款項,被害人亦同意寬恕及不予追究,兼衡被告前未曾犯
罪之品行、自述智識程度、家庭成員及工作經濟狀況、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並諭知併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犯 罪,有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良好,因一時失慮,致有 本件犯行,於本院已坦承錯誤,亦與如附表所示被害人10人 和解,並已陸續依約給付款項,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 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復參諸和解協議書記載,被害人均 表示寬恕、不予追究及同意宣告被告緩刑,檢察官於審理中 亦同意給予附條件緩刑宣告,本院因認被告上開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 緩刑3年,又被告已依約給付和解金額完畢,認無適用刑法 第74條第2項規定必要,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志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宜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支付金額、期限 、支付情形 和解協議書出處 匯款證明出處 1 葉鴻林 114年5月30日前支付○萬元,已支付完畢。 本院卷第191頁 本院卷第242 頁 2 李采蓉 114年8月30日前支付○萬元,已支付完畢。 本院卷第161頁 本院卷第244 頁 3 陳庭宥 114年4月16日,已支付○萬元完畢。 本院卷第193頁 本院卷第193頁 4 王 姣 114年6月30日前支付○萬○千,已支付完畢。 本院卷第163頁 本院卷第246 頁 5 藍術銜 114年6月30日前支付○萬○千元,已支付完畢。 本院卷第165頁 本院卷第248 頁 6 黎嘉賢 114年6月30日前匯款○萬元,已支付完畢。 本院卷第195頁 本院卷第250 頁 7 吳昕蒝(原名吳欣穎) 114年6月30日前支付○萬元,已支付完畢。 本院卷第167頁 本院卷第252 頁 8 黃科淇 114年4月15日前支付○萬○千元,已支付完畢。 本院卷第169頁 本院卷第199頁 9 黃亮智 114年6月30日前支付○萬○千元,已支付完畢。 本院卷第171頁 本院卷第254 頁 10 楊智偉 114年6月30日、8月30日、10月30日前各支付○千元,已支付完畢。 本院卷第197頁 本院卷第25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