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13年度,1496號
TNHM,113,侵上訴,1496,202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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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496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葉佳政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楊瓊雅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
2年度侵訴字第13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70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葉佳政犯對被害人為照相之加重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
月。扣案黑色IPHONE7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事 實
一、葉佳政與A女(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透過仲介暱稱「彈
頭」之人,與A女相約於民國111年4月26日2時許在嘉義市○
區○○路00號○○國際大飯店(下稱○○飯店)000號房(下稱000
房)內進行性交易,雙方於同日2時36分許進入000號房後,
葉佳政先是表示身上錢沒帶夠,欲下樓領錢,片刻後葉佳政
返回000房,竟基於對被害人為照相之強制性交及冒充公務
員行使其職權之犯意,假冒員警身分,以偵辦妨害風化案為
由,要求A女配合調查,後又向A女表示倘與其性交,即可不
予調查,A女受此要脅而不敢不從,過程中,A女因質疑其警
察身分後拒絕配合,葉佳政見身分遭識破,便以雙手掐住A
女脖子強壓在床上,拿出預藏之手銬控制A女行動,再以陰
莖插入A女陰道內,對A女強制性交得逞,並以手機拍下A女
裸體照片,直至同日約7時許,葉佳政始騎乘機車離去。嗣A
女不甘受辱而報警處理,警方扣得葉佳政使用之黑色IPHONE
7手機內所儲存之A女裸照,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
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
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行
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準此,本判決關於告訴人A女之姓名、年籍、住居所等
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依上開規定均予以隱匿而不揭露。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59條之1之立法理由,無論共
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均屬被告以外之人,並無
區分。偵查中,檢察官通常能遵守法律程序規範,無不正取
供之虞,且接受偵訊之該被告以外之人,已依法具結,以擔
保其係據實陳述,如有偽證,應負刑事責任,有足以擔保筆
錄製作過程可信之外在環境與條件,依於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第2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至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因欠缺「具結
」,難認檢察官已恪遵法律程序規範,而與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有間。換言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
,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於取證時,除在法律上有不
得令其具結之情形者外,亦應依人證之程序命其具結,方得
作為證據。惟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
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高於其在警詢所為之陳述。衡諸其在
警詢所為之陳述,雖無須具結,然於具有「特信性」、「必
要性」時,仍得作為證據。若謂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
概無證據能力,而反不如於警詢所為之陳述,顯然失衡。因
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
之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本於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應例外認為有證據能
力(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94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6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之證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陳述,另A女於偵查中之供述,並未經具結,而與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有間,且A女於原審亦已到庭
接受交互詰問,所證與警詢及偵查中大致相同,並無再爰引
偵查中未經具結證詞之必要,加上被告及其辯護人爭執此證
據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179頁),因認證人A女於警詢
及偵查中之證述,均無證據能力。
 ㈡另卷附告訴人提供其男性友人與被告之微信通話譯文及光碟(
見偵卷第63至71頁),因未經勘驗,且對話之另一方亦未經
到庭進行詰問,被告及辯護人又否認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
一第179頁),則參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72號判決意
旨:「私人之錄音取證行為,不同於國家機關執行通訊監察
,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聲請核發或補發通訊監察
書等法定程序及方式行之,並不涉及國家是否違法的問題。
但私人為對話之一方,為保全證據所為之錄音,如係基於保
障自身合法權益,而非出於不法目的,或以強暴、脅迫等不
法手段取證,然後將該證據交給國家機關作為追訴犯罪使用
,國家機關只是被動接受該證據,而非私人手足之延伸,國
家機關據此所進行之後續作為,自具正當性及必要性。嗣法
院於審判中對該私人錄音之證物,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
第2項之法律授權予以調查,已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
且錄音之內容,非屬秘密通訊自由與隱私權等基本權的核心
領域,則法院為探知其內容所為干預基本權之勘驗,與欲實
現國家刑罰權之公益目的,經衡酌結果,應無違比例原則,
自得以該勘驗結果作為證據資料使用」。因認此未經勘驗證
據尚無證據能力。
 ㈢其餘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
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
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176至179頁、本院卷二第9至
24頁),又查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復為證明本件犯罪
事實所必要之重要關係事項,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認有與A女相約於000房內進行性交易,惟矢口
否認有何強制性交犯行,辯稱:當時我是透過喝好茶網站看
有哪些小姐,確認後,我再聯繫網站上微信暱稱「彈頭」的
人,我先跟「彈頭」談好50分鐘新臺幣(下同)6,000元,
跟A女見面後我決定要包夜,價格總共是22,500元,我沒有
假冒警察的身分,也沒有攜帶手銬,一開始到○○飯店時我先
給A女20,000元,因為帶不夠錢,我才又到附近的便利商店
領錢,之後再回000房內將錢給A女,我們就進行性交易,之
後A女說可以加錢拍攝她的裸照,大約1,000、2,000元,我
拍照只是想說自己留著而已,我有經過A女的同意,沒有強
性交A女,我只是單純與A女做性交易,A女身上的傷勢是
案發過了4天才去驗的,不是我造成的,如果我有對A女強制
性交,A女下來經過櫃檯,中間也有去超商,都可以對外求
救云云;被告之辯護人亦為被告辯護稱:
 ㈠被告與A女只是單純為性交易,而A女與被告在000房內完成性
交易後,突然說有一名男性友人要進來房間,被告就很不滿
意,因為被告已經有付包夜的錢,之後被告早上離開○○飯店
時有把此事告訴友人,友人就說○○飯店有在仙人跳客人,所
以被告事後有加A女的微信要跟A女確認此事。
 ㈡A女與微信「彈頭」之人應該是一個賣春集團,且有在○○飯店
設眼線,此從○○飯店提供之資料可知,000房登記為5個人在
使用,我們不知道是不是彈頭」,而其中有一個是在監視
眼線的人,所以A女才會一進000房內就要跟被告收錢,假設
被告當時有假冒警察,A女在當時就可以求救,A女卻沒有這
樣做,非常不可思議。
 ㈢再從A女遭被告拍攝的照片中,並沒有看到A女有哭泣流淚的
樣子,因此被告拍攝A女的照片是經過A女的同意。再者,A
女如果確實遭被告強制性交為什麼第一時間不去報警,而
事隔了4天後才報警,而且這4天中間,透過「彈頭」、「尚
緣投」及她的男性友人一直找被告施壓說給A女強姦白嫖
,這個目的就是要逼迫被告出來跟她談條件、談和解、賠償
她,這個案件裡面不像一般典型的性侵害案件,所以我們才
覺得這真的是一個賣春組織,他們見到被告後誤以為被告是
肥羊,設一個局就是要整被告。
 ㈣況就A女案發後就醫之驗傷診斷證明書,其上雖記載A女「右
側腕部擦傷、左側腕部擦傷與頸部挫傷之傷害」等語,然通
常受傷害挫傷會先由鮮紅色轉為暗紫色,再逐漸淡去,而A
女於案發4日後才至醫院,A女之傷勢應至少轉為暗紫色之瘀
青,惟驗傷照片中A女腕部擦傷仍呈現鮮紅色,顯然為新傷
,該傷勢是否為A女誣陷被告故自行造成,亦有疑問,依戴
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於113年10月1日函覆法院
稱,僅能判斷是近期(約一週內)所受之新傷,而一週以上之
舊傷,本院無法確切判斷是否為當日所受之傷等語,雖函覆
稱判斷是近期(約一週內)所受之新傷,但依驗傷時所拍攝之
照片,能否判斷大約是幾天所受之新傷,有無可能是111年4
月26日5時左右所造成,應有再函詢醫院之必要。
 ㈤原判決雖以A女指證被告對其強制性交之過程,於重要情節前
後證述一致,並無重大瑕疵,若非親身經歷,實難為如此
明確證述,且A女於審理中亦經具結,衡情亦無甘冒偽證罪
責並自損名節,而設詞誣陷之動機及必要。然本案僅有A女
單一指訴,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而A女之指證均非事實,假
如被告有衝過來掐住A女的頭、摀住A女口鼻到差點遭被告掐
死,又拿手銬把她銬起來,A女有掙扎,手腕有劃傷,則A女
於相隔4天才驗傷,傷口豈會呈鮮紅色?又為何A女身上都沒
有其他傷痕?且如果有強制性交之行為,A女為何沒有馬上去
驗傷、報案,且被告當時保險套也丟在房間垃圾桶,A女難
道不怕被告事後不認帳,而沒有當場收取、保全證據。
 ㈥原判決未經鑑定,逕以A女在原審審理時證述遭被告性侵過程
時,呈現哭泣之情緒反應,即認A女呈現屈辱感之情緒與創
傷反應,稍嫌率斷,原審審理時間為113年5月28日,距案發
時間111年4月26日已逾2年,倘A女遭被告性侵害致內心飽受
壓力與煎熬,有創傷反應,為何近2年均無任何精神科就醫
紀錄?案發後,被告驚覺遭仙人跳,為了蒐證,才假借暱稱
「Frodo」名義,以微信與「彈頭」及「尚緣投」談話,並
非係因擔心遭到報復而假借名義,被告雖未主動澄清並無發
生「尚緣投」所述之事,仍舊回覆OKOK等消極作為,亦不能
逕認被告因擔心遭發覺、報復,而不敢以真實身分告知「彈
頭」、「尚緣投」自己就是微信暱稱「憲」之人。
 ㈦A女之指訴,有諸多前後不符之處。被告係透過LINE暱稱「彈
頭」的雞頭媒介性交易,被告根本未直接與A女聯繫,A女證
稱,是在「喝好茶」網站張貼援交訊息,被告才與其聯繫的
,並不實在。又A女證稱,入住○○○○國際大飯店是以其名義
登記入住的,亦與卷內○○○○國際大飯店日報表登記000房號
姓名不符。另A女指證被性侵害之過程,被告有要求A女背誦
個資並加以錄影,以及把A女壓在床上、雙手掐住A女脖子、
把A女拖下床、拖到廁所、又拖回床上、用手銬將A女雙手銬
住等情節,然扣案手機中並無影片,被告拍攝A女裸體照片
亦無A女受有「右側腕部擦傷、左側腕部擦傷與頸部挫傷」
等傷害,且無明顯可見A女拒絕、無奈、不悅之端倪。對於
被告與A女性交時,A女雙手有無被手銬銬住,或性交前被告
即已將A女手銬解開,A女前後證述亦不一致。又A女證稱,
被告有傳裸照過來威脅,我來不及截圖,被告又收回去了等
情,對照被告被扣案之手機,並無A女所指,有傳裸照又收
回之情形。另A女提出其男友與被告之對話,其男友傳訊要
求100萬元,被告也答應,甚至提高300萬元,但真要碰面時
,其男友又不斷找理由拖延,甚至最後不碰面,接著傳訊說
「裸照沒刪跟之前說的不同、沒誠意、警局見」,那是否可
以說是其男友其實並非男友,是找來要向被告要錢的。期間
彈頭」還與被告聯繫,一直說要被告賠償A女3萬6千元,
但A女於113年5月28日出庭時,又證述沒有收到任何一筆錢
,那「彈頭」於對話內容說他有先「打錢給小姐」,錢去哪
裡了?且A女於原審開庭時稱不認識仲介「彈頭」,在原審調
飯店證據後,才改稱是仲介處理,其實現場是有人監控的
,A女指稱被告拿手銬銬住A女雙手,但被告既未帶包包上去
,就不可能如A女所指,從包包內拿出手銬銬住A女。被告一
開始和A女只有LINE聯絡,被告主動要加A女微信,但為何A
女於對話中卻早已有被告微信ID?綜合全部證據,本案僅是
單純性交易,請諭知被告無罪。   
二、經查:
 ㈠被告於111年4月26日1時32分許,透過微信暱稱「彈頭」之人
媒介以22,500元與A女相約於○○飯店000房進行性交易,雙方
抵達○○飯店後,於同日2時36分許至同日7時間,在000房內
性交行為(被告以陰莖插入A女陰道內)一次,被告並持扣
案之黑色IPHONE7手機,在000房內拍攝A女之裸照等情,為
被告所不爭執,且經證人A女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指證綦詳
(見偵卷第59至62頁、原審侵訴卷第336至365頁)。此外,
並有卷附A女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第38至41頁)
、被告騎乘機車離開○○飯店之路口監視器翻拍畫面及路線
(見警卷第43至55頁)、被告與「彈頭」對話翻拍截圖(見
警卷第56至58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手機勘察同意書、自
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收據(見警卷第26至37頁)、扣押物品照片(見偵卷第97
99頁)、A女裸照翻拍照片(密封資料袋內資料第11至15頁
)及扣案黑色IPHONE7手機一支在卷可憑,此部分事實,首
堪認定。
 ㈡被告雖否認假冒警察,以偵辦案件為由,脅迫A女與之性交
及否認未經A女同意,拍攝A女裸體照片。惟被告上開犯行,
業據: 
 ⒈證人A女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是仲介發訊息給我說有客人來,
那時候是凌晨2點多,被告上來以後,說要包夜,他還說,
錢沒有帶夠,要下去拿錢,下去以後過幾分鐘他就上來了,
上來以後,他就跟我說他是警察,他一直威脅我,叫我跟他
走,他說要帶我去警察局,我就相信他是警察,我就和他下
樓,往停車場方向走,我沒有看到警車,就問他「怎麼沒有
警車?沒有警車我不去」,後來他說要打電話叫同事開警車
來接我們去警察局,我就和他在下面等,在等待過程中有和
我聊一下,後來他叫我把包包打開給他,要看我身上有沒有
違禁品,我就把包包的東西全部拿出來,他後來叫我拿身分
證給他做紀錄,他就有拍我身分證,拍完身分證以後,我又
等了很久,我說警察怎麼還沒來,他說他口渴叫我跟他去7-
11買水,我就和他去7-11買水,買水回來我們又在下面,後
來他接完電話就跟我說「本來是要抓老闆,但老闆跑了」,
他說我現在跑的話抓妳也沒意思,就是叫我跟他上樓拍證物
照,他要存檔,後來我就和他上樓,上樓以後他就拿手機拍
垃圾桶等物,但過程我有一點錯亂,他好像是前面拍我還有
錄影,他在廁所時有說要錄影,叫我報名字身分證字號
我家住址,後來他一直在打電話說局長怎麼樣的,他後來待
了很久,又給我看訊息說他的長官說這件事情他自己處理,
他後來講了很久,就和我說「我不可能白來一次」,意思是
叫我幫他性服務就放過我,我想了很久,他當時問我說「妳
要我放妳走還是怎樣,我不可能白來一次」,後來我有同意
,同意以後我們要去洗澡,我就發現他在錄影偷拍照,我問
幹嘛錄影,我就制止他,後來我覺得不對勁
  ,我就跟被告說「你不是警察」,我就喊救命,我發現他偷
拍的時候,我有制止他,叫他關掉,他說他是自保,我有去
把手機關掉,我有看到他手機裡有我要洗澡脫衣服時的影像
,我沒有把它刪掉,然後我就跟他上床,後面發覺不對勁,
我就說你不是警察,我就喊救命,他就過來掐我的頸,把我
從房間拖到廁所,又從廁所拖到房間,我差點被他掐死,他
把我拖回房間,拿手銬銬住我,手銬是鐵的,又幫我拍照,
拍我全身照,拍我的身分證,還對我錄影叫我說我的名字
身分證字號及地址,然後他就強姦我,我也不敢反抗他,我
怕被他掐死,做完以後,他就跟我聊天,說他是警察,叫我
注意安全,還聊到我媽得癌症,他就介紹牛樟芝,說讓我媽
媽吃,吃了對身體好,早上6、7點,我就說我累了,我說你
回局裡吧,我怕戳穿他,因為他一直裝他是警察,但我覺得
不對勁,他應該不是警察,然後他就走了。第二天他加我的
FB、LINE、微信威脅我,他說要傳檔案給我,要給我看我的
裸照,我就說你不是警察,後來他說要跟我和解,因為我說
我要告他,他打微信跟我男朋友聊天、談判,說要跟我和解

 ⒉參以A女在原審法院審理,檢察官詰問A女,在000房發生何事
、過程為何、當時如何反抗等問題時,依審判筆錄記載「審
判長諭知A女邊回答邊哭泣,泣不成聲,請通譯拿衛生紙給A
女」,且於審判長詢問A女是否需要休息時,A女稱以:需要
休息一下,我現在好痛苦,好怕等語,另在A女休息期間,A
女開始不斷乾嘔,並經審判長諭知由通譯帶A女至洗手間(
此期間法官在法庭內仍有聽到A女在洗手間之乾嘔聲)等情
(見原審侵訴卷第341頁),由A女呈現哭泣、屈辱感之情緒
與創傷反應,核與一般性侵害之被害人因此受有極大心理壓
力,創傷迄未平復、情緒異常之創傷反應相當,自足堪為A
女證述之參佐。
 ⒊再從A女案發後與被告之互動以觀:
 ⑴案發後之111年4月27日至4月29日,被告仍以LINE暱稱「天下
無處」找A女聊天,內容以(見偵卷第76至83頁):
被告:我昨天加你你沒回我 A 女:有嗎、你是那一個 被告:沒差、加微信聊吧 A 女:李刑警怎麼會有我的臉書 被告:查一下就有了 A 女:今天沒在警局嗎 被告:你微信給我我加微信聊吧、還是你要加我 A 女:你的微信多少 被告:你給我我加你就好 A 女:你給我吧 被告:不信就算了 A 女:你不是這個嗎?(上傳被告微信暱稱「憲」之頁面    給被告) 被告:誰給你的、誰給你的、(撥打電話給A女,A女未接     )、你昨天還上一天今天回去桃園了唷、微信確認一下、別搞的那麼複雜、加微信打視訊、讓你看個東西、(撥打電話給A女,A女未接) A 女:你上次給我帶手銬現在還是有印子 被告:微信確認一下 A 女:還有我的臉上還有你用手捂我的嘴巴現在還有手指    印 被告:沒有吧 A 女:真的有 被告:我又沒有 A 女:不然驗傷單給你看 被告:你傳那個給我幹嘛 A 女:你那天有點太過了、差點就被你掐死  被告:你到底在說什麼 A 女:你是警察但有點執法太過了吧 被告:你到底要不要加我微信、你在桃園了嗎 A 女:我不喜歡用微信 被告:你昨天還在接客人做S、來談吧、(撥打多通電話    給A女,A女均未接)、等一下打給我 A 女:(傳送微信暱稱「蘭」QRCODE)加我另外一個賴、    嗯 被告:這是微信、加了            A 女:(傳送被告戴口罩之圖片)你現在想怎樣處理、假    警察當的很爽吧到處去搶、傷害罪非法禁錮裝警務人員拍裸照還強奸天下無處離開聊天)
 ⑵從上開被告與A女於案發後之對話內容,可知:
 ①A女稱被告為「李刑警」,並問被告「怎麼會有我的微信」、
「今天沒在警局嗎?」等語,非但未見被告否認,反而回答
「查一下就有了」,A女指稱被告假冒警員,已非無據。
 ②案發後被告主動聯繫A女,且不斷要求A女將微信聯絡方式
供給被告,A女均表示拒絕,被告甚至表示,要給A女「看個
東西」、「請確認加一下。別做後悔的事」、「現在什麼意
思?」、「這沒辦法夾帶檔案不然讓你看一下」、「加微信
打視訊」、「讓你看個東西」等語(見偵卷第75、79頁),
  由被告向A女宣稱「別做後悔的事」,可知被告手中握有令A
女不安,而足以提醒,甚至箝制A女意思決定之資料。就此
,依A女於原審審理中證述:被告是在案發第二天加我微信
,當時被告應該是要拿我的裸照、影片威脅我等情(見原審
侵訴卷第343頁),再綜觀整個對話內容,被告不斷要求A女
提供聯絡方式,A女於憤慨下始回應「你現在想怎樣處理、
假警察當的很爽吧到處去搶、傷害罪非法禁錮裝警務人員拍
裸照還強奸」等語,以本案發生後,A女並不願再與被告有
任何瓜葛,然被告卻主動要求聯繫,一再表示要給A女看個
東西,要用視訊方式觀看,二相比對,A女之反應核與一般
性侵害被害人事後覺得遭侵犯、且被拍裸照,因而感到不舒
服而不願再與加害人有一絲接觸之心態相合。反觀被告雖否
認對話中所指之檔案,係指A女之裸照,並辯稱:印象中「
彈頭」那時有在和我聯繫,感覺我好像被他們仙人跳,我想
說請她不要再做這件事,下面夾帶的檔案就是要夾帶我跟「
彈頭」的對話紀錄(見原審侵訴卷第384至385頁),然對照前
述被告於案發後數小時即4月26日上午7時49分起與「彈頭
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原審侵訴卷第211至254頁),通篇只見「
彈頭」指摘LINE暱稱「憲」之男子叫小姐,沒付錢,還恐嚇
等語,被告承諾會幫「彈頭」查詢「憲」之名字、住址等資
料,客觀上觀之,雙方對話內容,不可能使牽涉在其中之A
女、「彈頭」等人感到不安,亦與仙人跳無涉,被告此部分
之辯解顯難認合理,自無法憑採。
 ⒋A女所證述上開遭被告性侵害前,有遭被告掐住脖子、以手銬
銬住等情,與A女案發後之111年4月30日15時55分至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驗傷,經醫師檢驗結果有「右
側腕部擦傷、左側腕部擦傷、頸部挫傷」之傷勢部位相符,
有疑似性侵害案件證物採集單、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
斷書、診斷證明書(見偵卷密封資料袋內資料第74至78頁)
及驗傷光碟一片在卷可參,益證有A女所述被告先是假冒警
察對A女要脅為性交行為後,復以強暴手段壓制A女,再將A
女雙手上銬後為本案強制性交犯行之經過為真。
 ⒌被告於案發後遭仲介「彈頭」及微信暱稱「尚緣投」(彈頭
稱「尚緣投」為雞頭,亦即從事性交易媒介之經營者)之人
催討費用,因擔心遭到報復,乃假借暱稱「Frodo」名義以
微信與「彈頭」及「尚緣投」之談話內容(經本院於112年1
1月20日準備程序中當庭勘驗扣案之綠色Iphone11手機中微
信訊息,並截圖附卷,見原審侵訴卷第211至265頁)大略如
下:
被告與「彈頭」對話內容(時間為:111年4月26日7時49分許至111年4月30日間) 彈頭:我看到你的名片、加了他(傳送被告微信暱稱「憲    」頁面,如原審侵訴卷第215頁圖所示)、他是你    朋友嗎、叫小姐花22500沒付錢跑了、幫我找一下    。 被告:蛤、我的名片、方便傳給我看一下嗎、我對他真的    沒什麼印象、我問一下、你說他跟你叫小姐玩沒給    錢嗎?有玩人家嗎、有空回我一下、謝謝(雙方進    行通話) 彈頭:我賠人家26000、沒給錢外加恐嚇 被告:你有空再打給我         彈頭:你朋友地址車牌要提供給我(雙方通話)、兄弟,    這件事情很嚴重,不只眉角到我,也眉角到整間雞頭公司、在回我消息,住址,車牌、不然人家也是調監視器 被告:哥我在處理事情、晚點回你、我會把他的租屋處、    電話、姓名、車子都傳給你 --------------------(中間略)------------------- 彈頭:現在雞頭這邊要跟你約見面、要談、看到速回(傳    送雞頭「尚緣投」微信聯絡方式) 被告:這件事我在處理、我先出門 彈頭:我知道、嗯、我有先打三分之一的錢過去給小姐那    邊 被告:哥如果明天沒處理、另一半我先來吧、害到你真的    不好意思、我先出門了、有事你再留言 彈頭:事情處理的如何?   被告:(傳送與微信暱稱「尚緣投」之對話紀錄影片)     (見原審侵訴卷第235頁;影片內容詳見原審侵訴     卷第257至265頁)(傳送與自己微信暱稱「憲」     之對話紀錄截圖)(對話紀錄詳見原審侵訴卷第2     36至237頁) 彈頭:(傳送中華郵局帳號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要求被    告各匯款1萬6千元、2萬元)以上入帳後拍明細 被告:OKOK、你再傳她約的讓我看一下,老闆那處理完我    也有事要找她、再麻煩您、真的操、還是沒老實說    、(雙方通話)根本故意的、結果小姐說有給少    收2000、真的暈、辛苦你了  彈頭:錢什麼時候會跟我說一下、方便的話先轉你帳號、    你要轉給我在跟我說 被告:他跟我說後我傳水單給你、我帳號不能      彈頭:今天什麼時候轉、有嗎、兄弟、你跟他拿現金完之    後跟我說、我在請人跟你收錢、(傳送被告在某飯    店房間前戴口罩之截圖畫面,見原審侵訴卷第246至247頁)、他這是慣性喔 ----------------------以下略---------------------

被告所傳送給「彈頭」,其與「尚緣投」對話內容影片(截圖在原審侵訴卷第257至265頁) 被 告:我是Frodo、等下打給你(傳送與自己微信暱稱    「憲」之對話) 尚緣投:好、他已經要去報警了、叫他當好強姦犯吧 被 告:他說他的補償方式是一樣透過彈頭預約從上班到     下班,一來補償妹妹彈頭、還有大哥您 尚緣投:(傳送內容不詳圖片)妹妹對話都有截圖、野     營、也有驗傷、請他進去關、被人耍小鳥、刷     (連續傳送不詳語音內容) 被 告:還接著(雙方語音通話) 尚緣投:(對話中間不時傳送不詳語音內容傳送不詳語音     內容)跟他講了沒有幾十萬這個東西哦,他根本     就不用講的啦,他都不用講了,真的啦,這種這     這種東西,他花一個一兩萬兩三萬這樣子補償     啊,不可能吶、你跟他講了這一關,明星他這一     關,他覺得比這個還比這個還要還要更衰了,唉     呀,請他好好想一下了,對。那個還剩十分鐘而     已。對,我再等他十分鐘,因為梅梅剛已經到竹     圍派組委派出所啊,那邊的所長還有第一分局的     人我都瞧好啊,請他好好想一下,真的,我給他     難看,他不出來講,我一定給他難看。 (雙方語音通話) 被 告:等下回播、打沒接,可能在騎車。有留言,等下     回跟你說。(對話中間不時傳送不詳語音內容傳     送不詳語音內容) 尚緣投:你跟他講,我只給他一天的時間而已,一就一天     而已,因為我那邊那個所長跟第一分局的那些都     要等我請他快一點,因為我沒有那麼多耐心按摩     ,哎,拜託一下兄弟,麻煩你拜託一下,真的。     天晚上或者後天早上,我就要解決這件事情了。 被 告:OKOK
  從上開被告與「彈頭」、「尚緣投」對話內容,可知該仲介
彈頭」於事發後即從微信尋找暱稱「憲」之被告無著,便
透過被告微信暱稱「憲」的帳號找到被告另一微信所偽裝暱
稱「Frodo」之人,傳訊息給被告,要求被告協助找尋微信
「憲」之人,且表示微信「憲」之人「叫小姐花了22500沒
付錢」、「跑了」等語,被告為避免被「彈頭」發覺微信暱
稱「Frodo」與「憲」為同一人,就假意使用自己微信暱稱
「Frodo」與「憲」對話,並向「彈頭」謊稱有找到微信暱
稱「憲」之人,會協助催討費用等情,顯見被告此時已知悉
強制性交A女之事遭察覺,為避免遭到仲介「彈頭」報復,
對「彈頭」虛以委蛇,一下稱「我會把他的租屋處、電話、
姓名、車子都傳給你」,一下又稱「哥如果明天沒處理、另
一半我先來吧」要替微信暱稱「憲」之人負擔一半「叫小姐
」的費用,卻從未辯駁並無「叫小姐沒付錢」、「恐嚇」乙
事,衡情被告若真與A女為合意性交,且有將雙方合意之金
額22,500元交給A女,則「彈頭」又何需一再催促被告向「
憲」之人收取費用,被告大可直接告訴「彈頭」錢於當天已
交付給A女、也無對A女恐嚇即可;且觀被告與「尚緣投」間
對話,尚緣投亦直接提到微信暱稱「憲」之人為「強姦犯」
、A女有去驗傷等情,並要被告轉告給「憲」之人,即將要
去報警等情,至此,既已牽涉到刑事犯罪,被告更應主動澄
清並無發生「尚緣投」所述之事,被告卻未如此,仍舊回覆
以「OKOK」等語之消極作為,從此種種,均顯示被告因擔心
遭發覺、報復,而不敢以真實身份告知「彈頭」、「尚緣投
」自己就是微信暱稱「憲」之人,而A女也如同「尚緣投」
所述有去驗傷以及向警方報案等作為,從而可佐證A女指訴
遭被告強制性交,與事實相符。
 ㈢對被告、辯護人辯解不予採信之理由,分述如下:    
 ⒈被告不斷辯稱:於案發後聯繫A女,是因為感覺被仙人跳,之
後與A女聯繫,A女男友說我非法禁錮A女還強姦A女,還要求
要賠償100萬元、提供牛樟芝給A女生病的媽媽服用以及當面
道歉,我才想說要約他們出來,且提出300萬元,因為我不
知道他們是誰、長怎樣,才會想說約他們出來拍照然後提供
給警察云云。然於本案案發後,是由被告主動聯繫A女,並
要求A女提供微信聯絡方式,有前開被告與A女間對話內容可
證,A女均未提出向被告索取賠償,顯然並無被告所稱遭A女
及A女男友仙人跳以及索取高額賠償之事。
 ⒉次參被告手機中與A女男友即微信暱稱「蘭」之人對話內容(
日期不詳)(見偵卷密封資料袋內資料第65至66頁上圖),
雙方對話內容如下:  
被告:(不斷要求視訊遭拒絕) 微信暱稱「蘭」:截屏了、裸照沒刪 被告:這是我們合議性交易的、還有其他證據、原本你我    簡單事情簡單解決而已 微信暱稱「蘭」:【傳送圖片,內容為:針對你有意圖殺    人、傷害罪、非法監禁、偽造文書、裝警務人員;    若要私下合解就如昨天說的如下三點:內容:1.非    常誠懇道歉4分鐘(你監禁別人快4小時,至少道歉    4分鐘)2.你提議能夠付出現金新台幣100萬合解金    3.你提議可以幫助治療癌症病患3個月的牛樟芝療    程。時間:這週六下午兩點。地點:警局外的大馬    路(前一小時說是哪間警局)】 --------------------------以下略------------------
  從上開對話內容,A女男友即微信暱稱「蘭」之人指出被告
「裸照沒刪」、且有「意圖殺人、傷害罪、非法監禁、偽造
文書、裝警務人員」等情,並提出和解條件(包含要被告道
歉等),若被告接受則雙方約於警局外見面,而不論何人見
此對話內容,均會一致認為是A女遭到被告上開強制性交
始提出之和解條件,若被告並未為該對話內容所述「意圖殺
人、傷害罪、非法監禁、偽造文書、裝警務人員」之行為,
對於微信暱稱「蘭」之人提出之和解條件大可不予理會,抑
或被告上開所辯稱要約A女及A女男友出面,則被告亦可假意
應微信暱稱「蘭」之人要求,於指定時間至警局外見面,並
報警將被告所稱對被告「仙人跳」之A女及A女男友逮捕歸案
,然被告卻未如此,自案發至今亦未報案,衡情被告是因確
有其事而心虛,才不敢正面回應。
 ⒊被告又雖聲稱有在000房內將22,500元交給A女收受,然此業
經A女所否認(見原審侵訴卷第340頁),而依常情,被告若
確實有將22,500元交給A女,為何仲介「彈頭」、「尚緣投
」還要積極尋找被告,並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要求被告將「嫖
資」匯入,甚至「尚緣投」還揚言要報警解決此事,蓋性交
易在我國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若非被告有A女所
指違法犯行,「彈頭」、「尚緣投」何必冒著自己亦遭追查
之風險要求被告出面,甚至以報警合法「要脅」被告,此更
益證A女、A女男友以及「彈頭」、「尚緣投」等人並未對被
告「仙人跳」。
 ⒋再者,被告口口聲聲說是因為遭到A女仙人跳,為了要將A女
約出,才一直與A女聯絡,然對於A女究係對被告做何種「仙
人跳」之內容支吾其詞,不斷強調「我就是感覺他們要仙人
跳」等語(見原審侵訴卷第392至393頁),而吾人所認知之
現代社會中所稱「仙人跳」,是一種詐騙他人金錢之手段,
通常以美色或其他相類手段引誘受害者上鉤,經由設局、敲
詐等逼使被害人交付財物,然在本案中,被告與A女本是透
過仲介「彈頭」以22,500元進行性交易,A女也依約前往,
雙方亦在000房內進行性行為(先不論A女是在遭強制而與被
告為性交行為),倘若A女及「彈頭」、「尚緣投」等人自
始即有設計被告,向被告敲竹槓之意,又何需先同意被告拍
攝A女之裸照,讓自己極為隱私之照片掌握在被告手中,甚
至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足見被告推稱係遭「仙人跳」已
然不合理;又倘若真如被告所述雙方是在合意之下進行性交
、且被告亦有將約定之價金22,500元交付A女,那就不存在
被告所謂的「仙人跳」情形,蓋A女並無施用任何設局、敲
詐之手段,而詐騙被告之財物,更何況本案被告並未交付任
何財物給A女如前述,被告空言抗辯遭A女仙人跳云云,顯屬
臨訟卸責之詞。至於被告及其辯護人稱,被告與A女完成性
交易後,突然說有一名男性友人要進來房間,被告就很不滿
意云云。然遍查全卷並無此人、此事,被告與A女亦從未提
起有一名A女之不詳男性友人有進入000房,況且,倘真如被
告所稱,遭到「仙人跳」,且有一名男子進入000房,被告
豈又不當場遭控制,反而能自由離去000房,足見被告及辯
護人此番「仙人跳」之辯詞,委實難以採信。
 ⒌另被告雖又指摘,A女證述000房為其所登記,與卷附○○飯店
提供之旅客入住登記表不符云云。而依○○飯店提供之111年4
月25日及26日之旅客入住登記表,其上雖記載000房登記名
稱為「特別房」,其上「備註」欄位亦有記載「5X早」(見
原審侵訴卷第111至113、137至139頁)。然由該記載並無從
推定000房同時有5人在使用,且倘若仲介「彈頭」等人在○○
飯店設有眼線,甚至直接進入000房,被告豈能全身而退,
足見前開○○飯店之旅客入住登記表,並無法為被告有利之認
定,且縱A女證述房間係以其名義登記,而與入住登記表不
符,亦不足以推翻A女證詞之可信度。
 ⒍被告雖以A女沒有呼救,並因此辯稱A女應是與被告合意性交
云云。然依前述A女於原審所證,可知在被告衝過來把A女壓
在床上時,A女曾大喊救命,接著被告才用雙手掐住A女之頸
部,令A女幾乎快窒息(見原審侵訴卷第339頁),並非如被告
所辯,A女未呼救,之後A女遭被告「掐住脖子」,而任何人
被他人雙手掐住脖子,均應無法「呼救」,因此時人之氣管
受到壓迫,呼吸受到阻礙,而聲音需透過聲帶振動產生,呼
吸一旦受阻,空氣難以流動,聲帶就無法振動,即無從發出
「呼救」聲,是以,A女於遭被告施強暴行為時,無法順利
呼救亦屬合理,況A女本案中有無順利呼救,並非重點,關
鍵點在於被告是否違反A女意願對其為強制性交犯行,是被
告以A女未呼救作為推托之詞,顯無法採信。
 ⒎被告雖又指稱A女遭被告拍攝之裸照(見偵卷密封資料袋內資
料第66至70頁),看不出A女有哭泣流淚云云。然A女於原審
固證述,有在床邊哭泣(見原審侵訴卷第357頁),然並未證
述全程,包含被拍裸照時亦在哭泣,是縱卷內之裸照中,未
見A女有哭泣之行為,亦無法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⒏被告雖又質疑A女為何遲至案發後4天,始前往醫院驗傷,且
由醫院提供之驗傷照片,A女手腕傷勢照片顏色呈鮮紅,應
非案發當天造成的,且由卷附被告拍攝A女之裸照照片,亦
未見頸部有傷痕云云,並請求再函詢醫院,A女所受之傷勢
是否為案發當天所造成的,或是驗傷前幾天所造成的。然細
觀A女雙手腕驗傷照片(見偵卷密封資料袋內驗傷光碟內容
),仍可清楚見到右手手腕有皮膚表面刮傷之紅色淺痕,紅
色淺痕中間殘存血液凝固的痂傷,此即為皮膚表面遭刮破、
切割導致之傷口,受傷當下血液會從傷口流出,並不會淤積
在皮膚下,所以顯現出之傷口就不會有瘀青之態樣,此為吾
人日常生活可知之經驗,單就傷口所呈現痂傷之外觀,核與
A女指證係驗傷前4天遭被告所傷,已無不合之處。再者,從
傷口態樣對比A女稱是因遭被告持手銬銬住所導致之證詞亦
相互吻合(手銬為金屬物,與人之皮膚摩擦確實會導致如此
刮傷痕跡)。另本院亦依被告方面之請求去函醫院,由戴德
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於113年10月1日以戴德森
第0000000000號函覆稱,111年4月30日開立診斷證明書所載
A女傷害,僅能判斷是近期(約一週內)所受之新傷,而非一
週以上之舊傷,本院無法確切判斷是否為當日所受之傷(見
本院卷一第141頁) ,更可與A女指訴相佐,且戴德森醫療財
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已明確函覆,無法確切判斷是否為當
日所受之傷等語,被告方面請求再次函詢,因認已無必要。
 ⒐被告辯稱監視器未見被告有帶背包上樓,可見A女指稱,被告
包包內拿出手銬並非事實云云。然依卷附之監視器翻拍照
片(見警卷第50頁上方、第51頁),明顯可見被告騎機車時,
及步入○○飯店時,身上均斜背一個深色皮包,被告否認有帶
背包上樓,明顯無據。
 ⒑被告雖又質疑A女為何在案發後,未立即前往身心科就診,反
而到111年5月9日才就醫云云。然依卷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康保險署113年12月18日健保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
附A女之門診申報紀錄明細表所載,A女應係規律前往趙玉良
身心醫學診所就診(見本院卷一第205至215頁),以本案發生
日期為111年4月26日,A女於案發前之111年4月6日已前往就
醫,又於案發後之111年5月9日再次回診,距離案發時僅區
區數日,並無不合理之處,且身心受創並非立即威脅生命或
身體健康,自無法以A女未立即前往看診,即可否認A女指訴
之可信度。
 ⒒另被告雖又辯稱,扣案手機裡有與「彈頭」(暱稱「筱老師
)先前的對話,可以證明自己是常客,不可能假冒警察身分
白嫖A女,倘若有A女所指之情形,A女應可向櫃檯或超商求
救,又案發當天5時左右,被告與友人楊政偉(綽號「牛樟」
)有相約見面,A女與被告還一起下樓楊政偉見面,不可能
有A女所指之情形云云,並請求勘驗扣案之綠色手機(即IPHO
NE11)。惟經本院勘驗結果 ,被告於111年4月26日僅有與「
公司-陳瑞」聯繫,且被告還封鎖此來電者,並未見有與「
牛樟」之聯絡紀錄;另綠色手機內,雖有一個兔子圖案,無
被告與「筱老師」之對話,僅有被告與「彈頭」如下之對話
(見本院卷一第330、331頁筆錄及337頁截圖照片):  
編號 秒數 語音內容 對話截圖 1 3秒 不是這個啦,逗陣的,小姐就說不是。(台) 18 2 7秒 這個朋友算是,陷害了你、陷害了我,陷害了雞頭,玩了小姐。 3 8秒 小姐說的這個人的照片跟你朋友說的、你說的那個模樣不同呢!(台) 19 4 3秒 這是他本人、這是他本人嗎?(台) 5 3秒 有沒有他的照片、沒有戴眼鏡的?對阿。 20 6 10秒 因為小姐那邊、雞頭不是很好交代你知道的,所以說,對阿,阿我,想說要怎麼處理那個帳目。(台) 7 7秒 國外啦,對阿,就台灣的朋友先打一些錢過去給人家,我賠兩萬六啦! 23 8 8秒 欸你沒關係啦,先看明天你這個朋友他狀況是怎樣?(台) 9 9秒 不用這麼講,對阿,大家,事情發生了,大家想辦法一起處理,圓滿這樣就好。(台) 10 7秒 也沒有人要特別故意去做這個事情,增加自己的困擾。(台) 11 6秒 沒關係啦,你要去忙先去忙,之後再說。(台) 12 5秒 想說你先去找別人喔,他還是找我,媽的咧! 28 13 18秒 那天,有給小姐錢,這些事情就都沒關係都沒事你知道嗎?最多我就被人罵一下,都沒關係。他沒給小姐錢!假裝警察、把人擄走、幹免錢的等於強姦,給人家上手銬、拐身分證,齁!這,我真的不知道怎麼說了。(台) 14 15秒 對阿,我跟雞頭對接,他們那邊也是有這樣講說有給他錢,所以他到底有沒有給人家錢我也不知道,反正人家這邊是說沒給錢啦,就不知道是不是小姐被威脅被…(聽不清楚)我也不知道。 15 14秒 然後我就跟人家說阿他一開始有說2000你們這邊有說收到欸,那後來怎麼沒有,他說,兄弟你想一想他都要假裝警察了,錢會給他嗎?就被罵了、我又被罵了 16 5秒 要了解我手上這筆錢,你朋友處理得怎麼樣?(台) 32 17 7秒 他若沒有要處理,那是要照你那天跟我講的你要幫我一起弄?(台) 18 6秒 你報的車牌不是真的,你報的車牌是中華貨車,不是BMW。 19 10秒 你朋友有要處理嗎?如果沒有要處理你今天有方便今天先拿那另外一半給我嗎?我叫朋友去跟你收,謝謝喔。(台) 33 20 10秒 那這樣,你今天有方便先處理那另外一半?還是你哪時候方便?(台) 34
  被告此部分辯解,顯然無據,又依A女前述之證詞,可知在
前往超商時,被告尚未要脅A女與之性交,再互核被告所述
之事發經過(見警卷第4至5頁、原審侵訴卷第50至51頁),在
時序先後方面亦與A女所證相符,是在A女隨同被告下樓時,
被告既尚未顯露出要強行與A女發生性行為之意,A女因而未
能察覺,以致未向外求援,亦無違常情,自無因A女未向外
求救,即可為被告有利認定。
 ⒓至於被告另指稱,A女指訴被告有錄影,然扣案之手機並未有
錄影畫面;以及「彈頭」就有給小姐2萬6千元,A女於原審
又證述未收到錢;A女證述不認識仲介「彈頭」,沒有找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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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