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金訴字,114年度,9號
TCHV,114,金訴,9,202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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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9號
原 告 鄒宜
被 告 陳榆紜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
40、541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
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本院於民國
114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前項所命給付,於原告以新臺幣120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榆紜(原名○○○,暱稱「小護士」,LINE通
訊軟體暱稱「賣幣女孩」、「MIKO」、「Lina」)於民國110
年12月前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ANDY」、「蔡
董」、○○○等成年成員所組成之詐欺集團,利用投資虛擬貨
幣,對外施以詐術騙取金錢。111年5月初,伊透過詐騙集團
成員即LINE通訊軟體暱稱為「○○○」男子之介紹,與被告取
得聯繫。被告即佯裝成虛擬貨幣之交易者(即俗稱「幣商」)
,向伊謊稱:可連結「SDAG」平台,投資購買虛擬貨幣即名
為(USDT)之「泰達幣」以獲利,使伊陷於錯誤,誤以為真,
陸續於附表編號1-4所示時間、超商當面交付如附表所示金
錢予被告,嗣因伊所指定之電子錢包無法出金,伊始知受騙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訴請被告給付其中新臺
幣(下同)1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計
算之遲延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準備期日或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除有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0、541號
刑事判決附卷足參外,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卷(含刑事一
審、偵卷)核閱無誤,被告復未到庭作何爭執或抗辯,依民事
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
上開主張,堪予採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
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佯裝為虛擬貨幣之交易商,向
原告謊稱可透過伊投資購買「泰達幣」獲利,藉此誘騙原告巨
資購買,實際上並無真正之交易存在,金錢流向亦有不明,被
告顯係假借投資虛擬貨幣之名義,對外行騙,並於得手後隨即
隱匿其詐騙所得,核係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
,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則,向被告請求賠償其中1200萬元,自屬
正當。
㈢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 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損害賠償請求,係屬無確定期限
之給付,被告於經原告催告而未為給付,即生遲延責任。原告
請求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翌日即113年5月16日起按年息
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有據。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
200萬元本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亦無不合,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
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酌定原告請求金額之10分之1(即120
萬元)為擔保金額而准許之。
㈤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
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施懷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



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康孝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附表:
編號 日期、時間 地點 金額(新臺幣) 1 111年5月11日 18:42 ○○市○區○○路 00號7-11超商   200萬元 2 同月13日16:32  同上   400萬元 3 同月19日16:37  同上   400萬元 4 同月24日17:24  同上   2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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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