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李錦珠
訴訟代理人 蔡金盛
被 上訴 人 萊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姵姍
被 上訴 人 陳茂揚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許凱翔律師
被 上訴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錫琮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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