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13年度,445號
TCHV,113,上易,445,2025050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44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謝謦羽
訴訟代理人 蔡國強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黃筱雯
訴訟代理人 王思涵律師
曾介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
上訴人為附帶上訴。本院於114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黃筱雯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除
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謝謦羽應再給付黃筱雯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
國112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三、謝謦羽之上訴駁回。
四、黃筱雯之其餘附帶上訴駁回。
五、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謝謦羽負擔百分之90,
餘由黃筱雯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謝謦羽上訴部分,
謝謦羽負擔;關於黃筱雯附帶上訴部分,由謝謦羽負擔百
分之67,餘由黃筱雯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黃筱雯主張:
  兩造原為男女朋友關係,嗣於民國112年5月分手,謝謦羽
同年6月28日上午9時42分前某時,在彰化縣○○鄉○○路00號住
處,利用桌上型電腦,以黃筱雯英文名字及任職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英文名稱縮寫,申請帳號為
「000000000000000000il.com」、名稱為「0000000000」之
電子信箱○○○○○○○○)後,先於同年6月28日上午9時42分許,
在不詳地點,使用甲電子信箱寄送主旨載為「公司被檢舉一
事」,及將2人交往時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下稱系爭LINE
對話)紀錄截圖(下稱系爭LINE截圖)為附件之電子郵件(
下稱A電子郵件),傳送予○○公司官方網站之公司信箱。又
於同年7月2日凌晨0時許,使用甲電子信箱寄送系爭LINE截
圖之電子信件(下稱B電子郵件)予○○公司及該公司之全體
員工,使○○公司主管、員工知悉黃筱雯不欲公開之私下談論
內容,致侵害黃筱雯之隱私權、違法使用黃筱雯之個人資料
而損害名譽,使黃筱雯對人際親密信任關係崩潰而失眠、憂
鬱,受有重大精神上痛苦,因此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
)5,605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193條第1項、第195條
第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9條等規定,提
起本件訴訟,擇一為有利之判決,請求謝謦羽賠償精神慰撫
金100萬元及醫療費用5,605元。並聲明:㈠謝謦羽應給付100
萬56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下稱法定遲延利息);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嗣經原審判命謝謦羽給付精神慰撫金30
萬元及醫療費用5,605元,合計30萬560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並駁回黃筱雯其餘之請求。黃筱雯不服,提起附帶上訴
在本院補稱謝謦羽於分手後為報復黃筱雯,以寄送A、B電子
郵件方式,使○○公司主管、同事均知悉黃筱雯對公司、主管
、同事抱怨等語句,影響黃筱雯在公司職場發展,關於精神
慰撫金部分,原判決僅命謝謦羽給付30萬元,尚不足15萬元
,乃提起附帶上訴,並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駁回黃筱雯
後開第㈡項之訴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謝謦羽應再給付
黃筱雯1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另就謝謦羽之上訴部分,為
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貳、謝謦羽抗辯:
  謝謦羽雖有以甲電子信箱及傳送A、B電子郵件方式予黃筱雯
任職之○○公司、該公司主管、同事,然系爭LINE截圖內容均
黃筱雯之言論,屬於黃筱雯對外公開之日常生活閒聊對話
,非隱私權保障範圍。再者,系爭LINE截圖均無黃筱雯之一
般性個人資料,該頭像照片為黃筱雯自行設定並公開,不受
個資法之規制,並未違反個資法。又黃筱雯於兩造分手前即
有憂鬱症,且○○公司並未對黃筱雯做出不利之懲處,自不能
認為黃筱雯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等語。謝謦羽不服原判決命其
給付部分,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謝謦羽
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
行之聲請均駁回。另就黃筱雯附帶上訴部分,提出答辯聲明
附帶上訴駁回。
參、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62-63頁):
一、兩造原為男女朋友關係,於112年5月初分手。
二、謝謦羽利用其住處之桌上型電腦,以黃筱雯英文名字及任職
○○公司英文名稱縮寫,申請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
00il.com」、名稱為「0000000000」之gmail電子信箱即甲
電子信箱,先後於112年6月28日上午9時42分、112年7月2日
凌晨0時,以甲電子信箱將兩造交往時之系爭LINE截圖,傳
送予○○公司之公司信箱黃筱雯之主管、同事。
三、謝謦羽上開行為犯偽造文書等罪嫌,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下稱彰化地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5814號提起公訴,
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65
號、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14號刑事判決謝謦羽犯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下稱刑案)。
四、系爭LINE截圖上有黃筱雯之頭像,該截圖之對話內容,為黃
筱雯對謝謦羽陳述其對○○公司之主管、同事之行事風格之評
論及感想。謝謦羽傳送系爭LINE截圖除曾加註一句「跳槽面
試資料」外,其餘均為兩造對話之原始內容。
五、黃筱雯自112年9月18日起在誠心身心醫學診所看診,經醫師
診斷其罹患有憂鬱情緒之適應障礙症,其病情及治療如原審
附民卷第41-57頁、原審卷第85-101頁之診斷證明書、藥袋
、藥品明細收據、病歷表所示。
六、兩造均為碩士畢業,黃筱雯任職於○○公司謝謦羽任職於○○
○○股份有限公司黃筱雯於112年薪資收入84餘萬元,另有
投資;謝謦羽於112年薪資收入57萬餘元。
肆、本院之判斷:
一、黃筱雯主張謝謦羽先後於112年6月28日上午9時42分、112年
7月2日凌晨0時,以甲電子信箱將兩造交往時之系爭LINE截
圖,傳送予○○公司及其主管、同事,已侵害其隱私權等語。
謝謦羽則抗辯系爭LINE截圖內容均為黃筱雯之言論,屬於
黃筱雯對外公開之日常生活閒聊對話,非隱私權保障範圍云
云。經查:
 ㈠按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
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
生活私密領域享有不受國家與他人不法侵擾,免於未經同意
之知悉、公開妨礙或侵害之自由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權,隱私
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惟個
人所得主張隱私不受侵擾之自由,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
限,亦即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
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
司法院釋字第689、603號解釋參照)。不法侵害他人之隱私
,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
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不法侵害他人
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系爭LINE對話係黃筱雯在兩造交往期間,以傳送文字方式對
謝謦羽敘說其在○○公司及與同事間往來相處之情節,諸如「
○○剛說,你如果還要這樣,那你明天不用來上班。幹,這句
超商(傷)欸」、「然後○○真的很北七,在八樓裝監視器,
然後說要看有沒有關冷氣,結果監視器的位置都在員工辦公
區,裝四隻,業務辦公室就是不裝,笑死了」、「○○還說你
接一下,靠杯喔,你不修電話,然後又叫我接,我要去前面
位置接欸」、「○○在那邊靠盃」、「我去忙,○○在那邊靠盃
」、「就○○啊,幹」、「幹,○○是北七」、「爽,○○提著包
包走人,我又是玩遊戲時間」、「我以為○○不會來,正在玩
遊戲,結果他來了,幹」、「要不是000在,我就可以玩手
機了,歐幹,○○來了」、「被○○說別再玩手機了,我在位置
上用手機玩欸,又不是用電腦玩,以前我就會玩ㄚ」、「○○
在,討厭鬼」、「○○覺得約泡很髒」、「我覺得○○很小題大
作」、「○○真的很靠北,又不起來打掃,一直在聊踢」、「
結果○○這傢伙,一看到沒年終,直接賴○○,說如果我做這麼
多事情,還沒年終,我直接離職喔,這是事後才跟我講,我
聽到就幹」、「○○這廢物,只會抱怨,他叫我下班等他,誰
鳥他,他說他不敢一個人搭電梯,那你就走樓梯阿,幹」、
「我就很不爽○○」、「○○是明眼人,早就知道我不爽○○了」
、「業務泰北七,北七道(到)我不爽」、「像○○這種,超
白目好嗎、」「幹,000剛剛說要訂便當,走過來找我,幹
幹幹幹幹」、「000居然來公司了,天要下雨了」、「我在
卡通、豪爽,○○走來走去,討厭,不能看了」、「靠北
,○○叫我去寄信,我直接說我沒寄過,糖果在旁邊說沒關係
他來,干我屁事喔,自己把新妹妹弄走,還想使喚我」、「
○○有病欸,說要開生產會議」、「靠北,我才剛玩玩(完)
遊戲,正在認真做事,結果亨瑞進來了,○○也進來,阿不就
幸好我沒被抓到」、「可是我聽說他找到新工作了欸,我有
交○○拉,很簡單,直接檢舉我們有用盜版軟體就好了」、「
○○說沒關係,她扛,反正他說要弄公司了」、「○○說他蒐集
完資料後,可能年後才要開幹」、「我今天有稍微看一下職
缺,去年有看中一堆職缺都關掉惹嗚嗚嗚」、「我沒在怕,
有種就弄我」、「弄我喔,她們等著罰錢吧,盜版,我直接
跟SW原廠講,叫他來查」、「○○那次,我直接叫他來拍照,
東西打開來,我人閃吊(掉)」、「挖靠,居然有錄音,他
剛剛把○○跟○○對話錄音檔給我,好猛喔,好刺激喔,我剛剛
跳著聽」等語(刑案112年度偵字第15814號卷第37-130頁)
,係屬於黃筱雯表達對公司管理方式、福利之評論、同事作
為之主觀感受,而為黃筱雯內心活動及私領域生活範疇。
 ㈢兩造在黃筱雯發送上開訊息時,具有男女情感交流之親密關
係,而親密關係建立在彼此分享不欲為他人所知悉之內心
動及思想,且系爭LINE對話內容,係以黃筱雯所處之職場
境為中心,或屬評論公司主管之作為、或屬抱怨與同事相處
之主觀感受等題材內容,俱為不適宜公開之內心活動情緒,
足認黃筱雯對此等私事及個人感想,與謝謦羽分享時,係基
於其與謝謦羽間之信任關係,而合理期待謝謦羽知悉該等內
容為其所不欲人知之私事;參以謝謦羽寄送之系爭LINE對話
內容有部分反黑而不得見該等發言內容,依該等反黑部分之
對話前後脈絡,部分應為謝謦羽之發言內容,而謝謦羽亦自
陳該等反黑部分是經其處理後再寄送之事實(本院卷第354
頁),足認謝謦羽知悉系爭LINE對話內容為黃筱雯就所處職
場環境所為具有隱密性之言論,而不欲為其職場主管、同事
所知悉之隱私事項。此外,並無其他事證證明黃筱雯有將系
爭LINE對話內容周知予其他人或公開該等內容之舉措,則謝
謦羽抗辯系爭LINE對話內容為黃筱雯對外公開之日常生活閒
聊對話,非隱私事項云云,即無足採。
 ㈣謝謦羽雖辯稱其為系爭LINE對話之另一方,黃筱雯並無合理
隱私期待,且要吸引黃筱雯注意,並讓黃筱雯同事知道其真
實的一面云云。惟工作職場本是群體生活部分,在工作職場
態樣與離開工作職場之生活態樣,每個個體呈現不同面貌,
基於社交生活而對他人表露人格特質,有別於家庭生活之人
格特性,乃屬人際生活之事,亦為適應社會生活之必然,兩
造間本具有親密之信任關係,縱然黃筱雯謝謦羽展現之人
格特質,有別於與公司主管、同事間相處之特質,乃是黃筱
雯形塑自我人格部分,尚非侵害他人法益之不法之舉,彼此
應當尊重,故謝謦羽前揭辯稱為吸引黃筱雯注意或要讓黃筱
雯同事知道真實的一面云云,均非其以寄送A、B電子郵件方
式揭露而侵害黃筱雯隱私權之正當事由。故謝謦羽前揭抗辯
,並不可採。
 ㈤從而,謝謦羽於兩造分手後未久,未經黃筱雯之同意,逕以A
、B電子郵件傳送予○○公司官方網站記載之公司信箱、該公
司主管、同仁,而揭露黃筱雯不欲為人所知之私生活,自屬
侵害黃筱雯之隱私權。黃筱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3
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謝謦羽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核屬有據。至於黃筱雯另依個資法第29條規定
為請求部分,即無庸再為審酌,併此敘明。
二、黃筱雯主張其因謝謦羽侵害其隱私權而受有醫藥費用5,605
元及精神上之損害等語;謝謦羽否認黃筱雯有精神上之痛苦
,並抗辯黃筱雯本身即有憂鬱症,與其寄送A、B電子郵件無
關聯性云云。經查: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
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法侵害他人之隱私,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
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
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
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
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
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
度台上字第223號裁判意旨參照。故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
數額,是否相當,自應斟酌當事人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
、實際加害情形及被害人所受痛苦之程度等各種情形資以定
之。
 ㈡黃筱雯主張其在謝謦羽於112年6月28日、7月2日分別寄送A、
B電子郵件後之同年9月18日開始在誠心身心醫學診所就診,
因此支付醫療費用5,605元一節,有誠心身心醫學診所診斷
證明書、藥袋影本、藥品明細收據、病歷表為憑(原審附民
卷第41-57頁、原審卷第85-101頁)。依前揭診斷證明書所
黃筱雯罹患憂鬱情緒之適應障礙症,醫囑欄則記載:情緒
低落、焦慮、失眠、心悸,建議持續門診追蹤治療等語;上
開病歷中並記載黃筱雯自稱「前任寄黑函到自己公司,影響
工作,對主管不好意思,情緒低落,失眠,負面思考,工作
壓力大,緊繃,手抖,心悸」等語(原審卷第85頁),核與
黃筱雯陳稱其因謝謦羽寄送A、B電子郵件至其職場,而致其
在工作職場倍感壓力,時時擔心受他人排擠、感到委屈、失
眠、不自覺哭泣,有惡夢、手抖、發汗等身心狀況等語相符
(原審附民卷第6-7頁),佐以黃筱雯與其同事間對話,其
同事表示:「你的為人如何,大家很清楚,基本上不會這樣
」、「但是心裡一定會有疙瘩的」等語,有LINE對話紀錄截
圖可佐(原審附民卷第32頁),可見黃筱雯陳稱其在工作職
場倍感壓力,時時擔心受他人排擠等情,尚非虛妄。足認謝
謦羽以A、B電子郵件所傳送之系爭LINE對話,既是揭露黃筱
雯評論公司主管之作為、抱怨與同事相處之主觀感受等題材
內容,實已造成職場同事與黃筱雯之人際互動產生隔閡。故
黃筱雯主張其因謝謦羽侵害其隱私權而致罹患憂鬱情緒之適
應障礙症一節,堪予採信。又謝謦羽並不爭執黃筱雯因罹患
憂鬱情緒之適應障礙症而至誠心身心醫學診所就診治療,並
支付醫療費用5,605元之事實,則黃筱雯主張謝謦羽應賠償
其醫療費用5,605元,核屬有據。
 ㈢至於黃筱雯主張因其因謝謦羽侵害其隱私權而受有精神上之
損害部分,謝謦羽雖予以否認,惟謝謦羽於兩造分手後未久
,知悉A、B電子郵件所附之系爭LINE對話內容,為黃筱雯
為而不欲他人所知悉之工作職場題材事項,逕以A、B電子郵
件傳送至黃筱雯之工作職場主管、同事,使該不欲人知之職
題材暴露在該職場環境,除影響黃筱雯精神致罹患憂鬱情
緒之適應障礙症,亦直接衝擊黃筱雯職場主管、同事之信
任關係,而有影響黃筱雯在該職場之升遷或考評之虞,堪認
黃筱雯謝謦羽侵害其隱私權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另斟酌
兩造均為碩士畢業,各有職場工作及薪資收入(如兩造不爭
執事項六),暨謝謦羽侵害隱私權之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
,認黃筱雯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以4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
之請求,則屬無據。  
三、綜上,黃筱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
,請求謝謦羽給付醫療費用5,605元、非財產上損害40萬元
,合計40萬56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2月2
0日(原審附民卷第8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則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僅判命謝
謦羽給付30萬5605元本息,而駁回其餘10萬元本息之請求,
黃筱雯附帶上訴意旨就原審駁回上開10萬元本息部分,指摘
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謝謦羽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命給付30萬 5605元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則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判決駁回黃筱雯請求其餘5萬元 部分,並無不合,黃筱雯附帶上訴指摘此部分為不當,求予 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附帶上訴。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斟酌 後,認為與本件判決結果並無影響,不另論述,併此敘明。陸、據上論結,謝謦羽之上訴為無理由;黃筱雯附帶上訴為一 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何佳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