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442號
上 訴 人 陳淑慧
陳淑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宗翰律師
被上訴人 陳柏村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被上訴人之聲明尚有不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4年5月27日10時30分在本院第34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佳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