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陳建興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宗祐律師
被上訴人 徐妙齡
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律師
被上訴人 徐宜慧
徐茂源
邱劉玉鑾即邱芳隆之遺產管理人
強洲斌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魏明勢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坐落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同段
00、00、00、00建號建物之建築基地,雖00、00建號建物已
全部滅失,但系爭土地仍屬00、00建號建物之建築基地,則
系爭土地是否因法令限制而不得分割?如得分割,分割後各
筆土地是否仍得供建築使用而屬適法,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而應再開辯論,並由受命法官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