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4年度,352號
TCHM,114,金上訴,352,202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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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佳珍



選任辯護人 洪瑋彬律師
王博鑫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
金訴字第71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663、第54819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
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
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簡佳珍(下稱被告)上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於111年6月向張00購買00精密有限公司(下稱00公司)
,並取得大陸廠商的聯繫方式以從事精密儀器之買賣,由被
告在TELEGRAM上發布廣告資訊,111年7月1日收到00達科技
有限公司(買家、客戶,下稱00達公司)要求購買天通T901
衛星電話,被告透過TELEGRAM「CS台灣葉子線」群組詢問大
陸集運倉庫之貨主(即陳00)確認有此商品後,於(1)111年
7月3日與00達公司締結1000組天通T901便攜式衛星電話之買
賣契約,00達公司柯00以00達公司名義分6次匯款至00公司
之本案帳戶内、(2) 111年8月9日與00達公司締結850組天通
T909便攜式衛星電話和300組T901便攜式衛星電話之買賣契
約,00達公司柯00以00達公司名義分2次匯款至00公司之本
案帳戶,此有CS台灣葉子線、T901對話紀錄、天通T901、T9
09便攜式衛星電話採購合同、陳00提供的安能物流單號和出
貨照片、存款交易明細在卷可參,可認被告主觀上係相信
己從事合法正當之「尋寶」、「找貨」、「無貨源電商業務
」。
 ㈡被告否認加重詐欺犯行,被告也是被騙,並不知柯00所匯之
款項是詐騙贓款,原審判決僅以被告於偵審關於人名暱稱之
陳述,即於判決書内引用該陳述作為認定被告對於「三人以
上」加重事由有主觀上之認識,被告對於「三人以上」之主
觀認知(即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係屬構成加重事由之重要
要件,卷内資料並無關於「劉沛珊」、「洪哥」、「00達柯
00」、「陳00」,「楊金」、「陳依依」、「陳宸」、「陳
嘉欣」、「陳語沬」、「張經理」等證據資料或補強證據可
佐,原審即論斷被告主觀上已能知悉渠等為不同之三人以上
,顯有違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

三、經查:
 ㈠將被告之先後供述,與證人張00證述,及卷內相關證據等相
互勾稽比對,有以下不合理之處:①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供稱
其與「00達公司」簽訂契約,且自己擬定契約,然而被告提
出之契約竟與證人張00於另案提出之契約如出一轍,連錯字
都一模一樣,有前述二份契約在偵查卷可參(偵字第46663
號卷第50頁至55頁,及偵字第46663號卷第327至335頁;原
審卷一第381頁至383頁);②被告辯稱有簽訂契約,但是被
告前後提出之「同一份」契約(據被告所述係同一份,只是
漏印最後一頁),惟該二份契約內文中關於產品之尺寸、重
量、顯示鍵盤等一份未書明,一份約定明確,合同執行日期
一份空白,一份書為2022年7月3日,另暫時性扣押款項為百
分之「二十」或「十五」之等值貨,竟根本不同,有其提出
契約二份在卷可證(偵字第46663號卷第50頁至55頁,偵字
第46663號卷第327至332頁);③被告就其自稱為自己擬定後
,與「00達公司」簽訂之鉅額契約,金額究竟係600萬元(
或700萬元)、1400萬元、1580萬4,000元,說詞一再變動;
④被告就其所簽訂之鉅額契約究竟有無履行完畢,所述前後
不一,且與被告自己提出之相關資料彼此矛盾;⑤被告就其
有無從契約中獲利,講法不僅前後不一,而且自相矛盾;⑥
被告就其簽訂之鉅額契約,到底係基於買方地位或者賣方地
位,於同一次偵訊中即說法矛盾;⑦被告就其簽訂之鉅額契
約,竟對供貨商係何人,前後說詞一再更異;⑧「00達公司
」每次匯給被告的款項,竟然均高於被告所提出「出貨單」
所記載的貨款金額。被告辯詞及其提出之資料彼此矛盾、錯
漏百出,不僅無法自圓其說,甚至互相衝突,其提供之契約
資料又均係透過不詳之人杜撰假造而來,其辯稱有與「00達
公司」簽訂契約、經營「尋寶」生意或者是「代理商」生意
等,均係卸責之詞。被告既知悉其所稱簽訂契約及交貨等事
項均非真正,意仍貪圖小利,為詐騙集團之人收取款項及領
取後,再交付詐騙集團之人,其間更不惜以假資料,做為嗣
後脫罪之工具,足見被告與詐欺集團之成員,有詐欺之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
 ㈡被告與所稱「00達公司」於111年7月3日簽訂1580萬4千元之
衛星電話供貨契約,並已分次由「集運倉」出貨予「00達公
司」收取衛星電話完畢,有其提出00公司出貨單及對話紀錄
等在卷可參,惟查,其與「集運倉」間並無任何契約或出貨
單可供查證,亦僅有被告與代表「集運倉」之陳00提供大陸
安能物流公司之貨物運送網頁及貨物照片予被告,參以被告
曾因洗錢罪,經本院以110年金上訴字第404號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在案,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應能知悉詐
騙集團之洗錢手段,被告猶於本案以其所代表00公司接受詐
欺集團之安排收取詐騙款項後,再領取交付予詐騙集團之成
員「洪哥」,所辯其係遭詐騙集團以不實商業模式及話術操
控,不知所經手者為詐騙贓款,而欠缺主觀犯意,實難採信
。  
 ㈢本件被告於收受詐欺集團之成員贓款,及將贓款領出交予詐
欺集團成員過程中,先後與「00達公司柯00」、「集運倉陳
00」及「洪哥」等人接洽,為被告所自承在卷,被告與之共
同犯本件之罪,自屬三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罪。
 ㈣綜上所述,被告仍以前揭理由,抗辯其無主觀犯意,不構成
本件犯罪,應改為無罪之判決等語,指摘原判決不當,其上
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芳瑜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惠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 馨 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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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