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志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志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游志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5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6956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
度上訴字第146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馨 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