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泰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泰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泰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5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4992
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2年
度上訴字第91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妙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