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359號
TCHM,114,聲保,359,2025052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嘉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嘉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呂嘉雄(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5年11月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5月23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4014695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9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