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337號
TCHM,114,聲保,337,202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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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家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家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家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4年5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62460號函核准假
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
277、127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葉 明 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董 怡 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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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