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336號
TCHM,114,聲保,336,2025050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馬煜凱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煜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馬煜凱前因加重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
年5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624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868號),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其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葉 明 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董 怡 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