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政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政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政勇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5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51570號
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