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連璋
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連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連璋前犯重利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
14年5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5139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