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602號
TCHM,114,聲,602,2025052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洺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執聲字第3
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洺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洺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有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
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
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次按數
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
,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
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
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
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
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
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
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
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
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
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
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
,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
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
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執行刑之酌定,審酌
各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
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
度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
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
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民國107
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
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
規定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
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
,然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有經
受刑人簽名按捺指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
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按,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各罪,犯罪態樣分別為幫助詐欺罪(附表編號1)、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附表編號2)、販賣
第三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罪(附表編號3各罪,犯罪
時間相隔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相對較高,附表編號1與編
號2之行為態樣不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並考量各
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為整體非難評價,
及衡酌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加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前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之總和為有期徒刑6年4月,所形成法院裁量刑期之上限,暨
參酌受刑人於上開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表示「無意見
」等語,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
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 固已執行完畢,有上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此部分 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 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 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檢察官聲請書所附一覽表之編 號1偵查機關年度案號、編號3最後事實審案號應予更正,均 附此敘明。
四、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



,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檢察官於聲請本案定應執 行刑前,寄送上開調查表予受刑人表示意見,其上並有「  是否請求檢察官就上開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及「意見表示  」等欄位,且經受刑人表示如上,已保障其程序上之權益, 即無於裁定前另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陳述意見之必要,併 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附表:受刑人游洺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3罪) 有期徒刑3年9月(2罪) 有期徒刑3年8月(2罪) 有期徒刑3年7月(3罪) 犯 罪 日 期 107/11/29 109/10/7至8 109/9/12、109/9/10 109/9/16、109/8/22 109/9/10、109/8/27 109/9/7、109/9/1 109/9/6、109/9/1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58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082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26819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196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630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1031號 判決日 期 109年1月22日 110年3月19日 114年2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189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630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1031號 確定日 期 109年11月11日 110年5月3日 114年3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82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852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361號 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110執更緝320,已執畢) 編號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