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64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黃家得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14年3月26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0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黃家得(下稱受刑人)抗告意旨略以:原裁
定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折抵之刑期過少,受刑人年紀尚
輕且學識低微,衝動行事才犯此竊盜罪,請審酌受刑人第一
次入監為初犯,已悔改悔悟,想出監回歸社會,請給予較低
之刑期。又希望能將受刑人現正服刑之案件與後案再次合併
定刑,讓受刑人能早日執行期滿回歸社會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
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
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
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
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
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
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
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120
日,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
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
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
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
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是個案之裁
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
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
。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規
定,此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原審法院
依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依上開說明,法院所定應執
行之刑,應在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最長刑期(即拘役50日)
以上,不得逾越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之總和(即185日
,計算式:15日+25日+20日+45日+50日+30日=185日),並
受如附表所示各應執行刑總和(即150日,計算式:50日+10
0日=150日)之拘束,且最長不得逾120日。原審以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類
型、犯罪情節、侵害法益、罪質及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
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
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及受刑人於原審陳述意見調查
表所載希望能從輕量刑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
行刑為拘役120日,乃未逾越法律內部及外部界限之適法自
由裁量職權行使,並無任何違法或不當,自應予維持。
㈡受刑人雖以前詞提出抗告陳述他對本件定應執行刑的意見。
惟查:原裁定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拘役
120日,而受刑人所受各應執行刑之總和為拘役150日,已使
受刑人獲致減少拘役30日之利益,原裁定已於符合法律授與
裁量權目的之範圍內,給予受刑人適度之刑罰折扣,並未逾
越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受刑人於半年內犯附表所示6罪
,顯見他的法治觀念薄弱,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人格特
性,本院認並無更應酌定較低之執行刑之事由,受刑人抗告
所執前詞,無從採為有利的認定,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另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僅能就檢察官聲請之罪所
處之刑,審查應否合併定應執行刑,不得就檢察官所未聲請
定應執行刑之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受刑人若有另案認確
有符合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得請求檢察官再為聲請定執行刑
,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法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竊盜 拘役15日 112/12/20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619號 彰化地院 113年度簡字第1984號 113/10/18 彰化地院 113年度簡字第1984號 113/11/20 是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653號 (編號1至3經左列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 2 竊盜 拘役25日 113/1/15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619號 彰化地院 113年度簡字第1984號 113/10/18 彰化地院 113年度簡字第1984號 113/11/20 是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653號 3 竊盜 拘役20日 113/3/25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619號 彰化地院 113年度簡字第1984號 113/10/18 彰化地院 113年度簡字第1984號 113/11/20 是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653號 4 竊盜 拘役45日 112/12/18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920號 彰化地院 113年度簡字第2365號 113/12/20 彰化地院 113年度簡字第2365號 114/2/4 是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10號 (編號4至6 經左列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 5 竊盜 拘役50日 113/4/25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920號 彰化地院 113年度簡字第2365號 113/12/20 彰化地院 113年度簡字第2365號 114/2/4 是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10號 6 竊盜 拘役30日 113/5/29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920號 彰化地院 113年度簡字第2365號 113/12/20 彰化地院 113年度簡字第2365號 114/2/4 是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