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交附民字,114年度,1號
TCHM,114,交附民,1,2025052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淳
被 告 葉哲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上訴字第7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審判決無罪後,檢
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而為
無罪之判決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
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書記官  張捷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