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淳瑩
被 告 葉哲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上訴字第7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審判決無罪後,檢
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而為
無罪之判決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
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書記官 張捷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