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華漢
選任辯護人 紀孫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
第167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979、50980號;移送併辦案號:1
12年度偵字第656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攜帶兇器強盜罪所處之宣告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
撤銷。
上開撤銷宣告刑部分,李華漢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其他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
月。
事實及理由
壹、審判範圍:
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李華漢(以下稱被告)
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期日均明示僅就原判決之科刑部分提起
上訴(見本院卷第277至278頁),是本院以原判決所認定之事
實及論罪為基礎,而僅就所處之刑進行審理,其餘被告未表
明上訴部分,不在上訴範圍。
貳、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業已坦承全部犯行,並與強盜犯行
之被害人張泉盛達成調解,犯後態度良好,請依刑法第59條
規定酌減其刑,並從輕量刑等語。
二、經查:
㈠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
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雖為法院依法得行使裁量之
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與情
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
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以,為此項裁量減輕
其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
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始謂適
法。本件強盜犯行主要由被告與共犯孫薏婷共同策劃,欲以
「黑吃黑」方式強盜詐欺集團車手張泉盛攜帶之鉅額現金,
雖張泉盛所持有之現金係來路不明之款項,然仍造成其身心
、財物受損甚鉅,亦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是以被告本件犯罪
情節以觀,仍難認有何情堪憫恕,或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
認縱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
減其刑規定之餘地。是被告請求就所犯加重強盜犯行部分,
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尚難憑採。
㈡原審審理後,認被告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事證明確,審酌被
告坦承此部分犯行,及其犯罪動機、手段、參與程度、素行
暨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有期徒刑1年2月。原審已綜合考量刑法第57條之量刑
審酌事項,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與罪刑相當原則無
悖。且刑法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之法定刑為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審量處之宣告刑,已屬從低度
量刑,並無被告所指過重之情事。被告仍執前詞提起上訴,
指摘原判決就此部分犯行有量刑過重之違誤,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㈢原審認被告所犯加重強盜犯行部分,事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
,固非無見。但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與被害人張泉盛達成調
解,同意給付新臺幣50萬元,並自民國114年4月20日起按月
給付2萬5000元,此有本院114年度刑上移調字第56號調解筆
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5至256頁)。原審未及審酌此部
分對被告有利之量刑事實,自有未合。被告據此上訴請求從
輕量刑,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此部分之宣
告刑及定執行刑,均予撤銷。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私吞詐欺集團車手張
泉盛持有之不明款項,而夥同共犯孫薏婷、羅祥寧、潘博文
,以噴灑辣椒水、徒手毆打等方式,洗劫張泉盛攜帶之鉅額
現金得逞,犯罪動機惡劣,並致張泉盛受有接觸性眼瞼炎、
頭部挫傷、骨盆挫傷、右膝挫傷及左眼眼眶瘀青紅腫等傷害
,又其為提議及策劃本案強盜犯行之人,並取得強盜贓款21
1萬7000元,惟念其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並與張泉
盛達成調解,堪認有悔悟之情,兼衡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
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並再審酌被告所犯2罪之行為動機、態樣均不同,及兼衡 被告本案行為之整體評價,施以矯正必要性等各情,爰就撤 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4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杰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許景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