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勝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
民國114年2月19日113年度易字第33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儷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