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132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郅皓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
度訴字第2342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302號;移送併辦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846、7531號,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0212號、113年度偵字第3470、57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946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郅皓有多項詐欺前科,明知詐騙被害
人後供被害人匯入遭詐騙金額之金融帳戶,將被銀行業列為
警示帳戶,且凍結資金,嚴重影響該金融帳戶名義人之金融
信用度,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加重
詐欺、詐術妨害信用之犯意,利用網際網路在社群軟體FACE
BOOK交易性社團頁面或通訊軟體LINE之交易性社團中之匿名
性,先以附表二犯罪事實欄之詐術使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分
別提供金融帳戶供被告匯款,被告以附表一犯罪事實欄之詐
術,使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再分別提供附表二
被害人提供之金融帳戶予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匯款,使其匯
款至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之金融帳戶中,以此方式完成三方
詐騙,使附表一之被害人受有金錢損失,使被告因而獲得免
除對附表二之被害人債務,並因此使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
遭到凍結警示,致損害附表二之被害人金融交易之信用。嗣
因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遲未取得所欲購買之商品或其金
融帳戶遭到凍結警示,而報警查辦,始悉前情。因認被告各
係犯如附表一、附表二如「被告所犯罪名」欄位所示之罪嫌
等語。
二、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
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
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被告死亡
者,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第
二審之審判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第364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所涉如附表一、二「被告所犯罪名」欄位所示之罪
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原審法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
就附表一部分判處罪刑,附表二部分判決無罪在案;檢察官
對原判決不服,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13年8月13日提起上訴
,有原審判決書及檢察官上訴書在卷可按。惟被告於114年4
月30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
本院114年5月16日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及全國前案資料查詢
表等在卷可查。被告既於本院判決前死亡,依前開規定,自
應對其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於判決後死
亡之事實,且被告既於檢察官合法提起上訴後死亡,自應由
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846、7531號,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0212號、113年度偵字第347
0、5794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946號移
送併辦意旨書移送原審併辦部分;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
3年度偵字第57151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
偵字第44523、57271、57272、57273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113年度偵字第36383號移送本院併辦部分,因被告業已死
亡,而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並就起訴部分依法為不受
理之程序判決,前開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自無從再予審究
,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
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陳 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加重詐欺得上訴。
其餘不得上訴。
得上訴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被告犯罪事實 被告使用之金融帳戶取得來源 被告所犯罪名 1 李玄德 (提告)(居住於臺中市,管轄繫屬基礎) 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魯道夫」加入LINE買賣手機社團內,即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告訴人李玄德訛稱其亦有在販賣手機等情,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向被告並以新台幣(下同)1000元為訂金,訂購定蘋果手機IPHONE15乙支,於112年9月19日23時09分依被告指示匯款至被告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告訴人於約定期日未收到上開手機並遭被告封鎖LINE通訊,告訴人始覺受騙。 參附表二編號1 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嫌 2 林鈺昇(提告) (居住於臺中市,管轄繫屬基礎) 被告於社群網站臉書暱稱「沃那夫」之名義,向告訴人林鈺昇佯稱可出售寶可夢卡片,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112年09月24日10時32分依被告指示匯款5000元整到被告指定的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內 。嗣告訴人於約定期日未收到上開寶可夢卡片並遭對方封鎖通訊,告訴人始覺受騙。 不詳 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嫌 3 李威廷(提告) 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安」加入LINE群組「寶可夢PTCG-台中-快速交易群」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在該群組內刊登在販售寶可夢卡牌等不實訊息,經告訴人李威廷於112年10月9日10時19分許閱覽後而陷於錯誤,而向被告以3100元購買一張寶可夢卡牌,嗣告訴人於約定期日未收到上開寶可夢卡片,也不回覆訊息,告訴人始驚覺遭詐騙。 參附表二編號2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詐欺得利罪嫌 4 戴宇桐(提告) 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文如老狗」加入LINE群組「(買賣)一番賞 格鬥群 場外交易區」中,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刊登販賣公仔之虛偽訊息,致告訴人戴宇桐閱覽後陷於錯誤而與被告聯絡並約定以760元購買虛擬人物「羅」的公仔,告訴人遂於112年11月9日12時26分許匯款760元至被告提供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惟被告未依約交寄上開物品並退出上開LINE群組且封鎖告訴人,告訴人始驚覺遭詐騙。 參附表二編號3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詐欺得利罪嫌 5 張浩祥(提告) 被告於社群網站臉書暱稱「李婉清」名義加入臉書社團「台灣寶可夢中文版卡牌ptcg交易站」,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刊登販售寶可夢卡片之不實訊息,致告訴人張浩祥於112年11月8日晚間某時許閱覽後上開不實訊息後陷於錯誤而與被告聯絡以9000元代價購買寶可夢卡片4張,告訴人於112年11月9日12時許,依被告指示匯款9000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告訴人張浩祥依約至超商收取貨物,發現商品與約定不符,且交寄人為附表二編號3之告訴人蘇建豪,經聯絡告訴人蘇建豪始知受騙。 不詳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詐欺得利罪嫌 6 雷念陽 (提告) 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 ID: rgbbro為名義加入LINE群組「寶可夢PTCG-台北-快速交易群」中,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刊登販售寶可夢卡片之不實虛偽訊息,致告訴人雷念陽於112年11月9日8時前某時許閱覽後陷於錯誤而與被告聯絡並約定以1000元購買寶可夢卡片4張,告訴人遂於112年11月9日8時8分許匯款1000元至被告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惟被告未依約面交,且斷絕聯絡,告訴人始驚覺遭詐騙。 參附表二編號4、編號5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詐欺得利罪嫌 7 廖澤佳 (提告) 被告於社群網站臉書以暱稱「李婉清」名義加入臉書社團「寶可夢集換式卡牌交易社PTCG(POKEMON中英日交易社團)」並基於詐欺之犯意刊登販售二手寶可夢卡片之不實訊息,致告訴人廖澤佳於112年11月13日11時27分許閱覽後上開不實訊息後陷於錯誤而與被告聯絡以9000元代價購買寶可夢卡片,並依被告指示匯款3000元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告訴人匯款後被告即斷絕聯絡並封鎖通訊,告訴人驚覺受騙。 參附表二編號6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詐欺得利罪嫌 8 李彥璋 (提告) 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有容乃大」(ID:rgbbro)為名義加入LINE群組「寶可夢PTCG-台北-快速交易群」中,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刊登以1000元販賣寶可夢卡片(金色反轉能量卡片)之虛假訊息,致告訴人李彥璋於112年10月30日21時15分許閱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而向被告傳訊息表示願以1000元為代價購買該寶可夢卡片,並依被告指示於112年10月30日22時19分許匯款10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惟告訴人匯款後,被告遲未依約寄出上開商品,並斷絕聯絡,經告訴人至上開LINE群組向其他網友查證,始知遭詐騙。 參附表二編號5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詐欺得利罪嫌 9 李彥璋 (提告) 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索隆」為名義加入LINE群組「寶可夢PTCG-台北-快速交易群」中,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刊登以3000元販賣寶可夢卡片3張(鐵臂膀、金反轉能量、博士SR)及以1100元販賣寶可夢卡片1張(金反轉能量)之虛假訊息,致告訴人李彥璋於112年11月12日10時59分許及同日23時16分許閱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而向被告傳訊息表示願以上開價格購買上開寶可夢卡片計4張,並分別依被告指示於112年11月12日22時15分許匯款3000元及同日23時49分許匯款1100元至被告指定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惟告訴人匯款後,被告遲未依約寄出上開商品,並斷絕聯絡,告訴人始知遭詐騙。 參附表二編號7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詐欺得利罪嫌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被告犯罪事實 被告所犯罪名 1 陳鈺祥 被告於社群網站臉書以暱稱「沃那夫」之名義,基於詐欺及妨害他人信用等犯意,在臉書社團虛偽刊登購買寶可夢卡片30張之訊息,被害人陳鈺祥於112年9月18日18時許閱覽上開訊息後而陷於錯誤,即與被告聯絡並約定以新臺幣(下同)1500元販售寶可夢卡片45包予被告,被害人陳鈺祥因此提供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被告匯款1000元之訂金,之後被告為附表一編號1之犯行,使告訴人李玄德匯款1000元至上開帳戶內,被害人陳鈺祥即將寶可夢卡片45包寄出去至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惟至同年9月26日因被告忘記取貨遭到退還。嗣因被害人陳鈺祥發現上開帳戶遭到凍結,始覺受騙。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及第2項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害人未提出告訴,被告此部分詐術妨害名譽罪嫌不在起訴範圍) 2 賴志逢 (提告) 被告於社群網站臉書社團見告訴人賴志逢在臉書社團中刊登販售籃球鞋貼文,遂基於詐術妨害他人信用犯意,以臉書暱稱「鐘点賢」之名義,於112年10月5日某時許向告訴人賴志逢佯稱欲購買籃球鞋,告訴人賴志逢因此陷於錯誤而與被告聯絡並約定以3100元販售籃球鞋1雙予被告,並提供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被告匯款價金3100元,被告即為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犯行,使告訴人李威廷匯款3100元至上開帳戶內,告訴人賴志逢即將籃球鞋用超商店到店方式寄送至被告指定之超商。嗣因告訴人賴志逢發現上開帳戶遭到凍結,始覺受害。 刑法313條第1項詐術損害他人信用罪 3 蘇建豪(提告) (居住於臺中市,管轄繫屬基礎) 被告在LINE網路社團群組【寶可夢PTCG-台中快速交易群】看到告訴人蘇建豪所刊登販售寶可夢卡牌之訊息後,被告即基於詐術妨害他人信用犯意,於112年11月9日12時26分前某時許以LINE暱稱「殺身之禍」之名義向告訴人蘇建豪基表示欲購買寶可夢卡牌2張,雙方約定以760元成交,告訴人蘇建豪並提供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予被告匯款,被告即為附表一編號4之犯行,使告訴人戴宇桐匯款760元至上開帳戶內,告訴人蘇建豪即將寶可夢卡牌2張用超商店到店方式寄送到至被告指定之超商(收件人為附表一編號5之告訴人張浩祥)。嗣因告訴人蘇建豪發現上開帳戶遭到凍結,始覺受害。 刑法313條第1項詐術損害他人信用罪 4 陳伊庭(提告) 告訴人陳伊與告訴人張鈞翔為朋友關係,因告訴人張鈞翔遭被告以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方式詐騙而陷於錯誤於112年11月9日8時前某時許向告訴人陳伊庭表示需借用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供客戶匯入價金使用,告訴人陳伊庭不疑有他,遂應允提供,被告即為附表一編號6之犯行,使告訴人雷念陽匯款1000元至上開帳戶。嗣因告訴人陳伊庭發現上開帳戶遭到凍結,始覺受害。 刑法313條第1項詐術損害他人信用罪 5 張鈞翔(提告) 1.被告在LINE網路社團群組內,看到告訴人張鈞翔刊登販售衣物之訊息,遂於112年10月30日某時許,即基於詐術妨害他人信用犯意,以LINE暱稱【安】之名義向告訴人張鈞翔表示欲購買1件1000元衣物,告訴人張鈞翔並提供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被告匯款,之後被告即為附表一編號8之犯行,使告訴人李彥璋匯款1000元之上開帳戶內,告訴人右列金融帳戶對方匯款,之後被告誘騙另案被害人李彥璋匯款1000元至右列帳戶內,告訴人張鈞翔即將約定之衣物用超商店到店方式寄送予被告收受。 2.告訴人張鈞翔於112年11月6日發現上開帳戶遭凍結,然被告又基於詐術妨害他人信用犯意,於112年11月8日某時許向告訴人張鈞翔欲再買1件1000元之衣物,告訴人張鈞翔遂向告訴人陳伊庭借用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帳戶,之後被告即為附表一編號6之犯行,使告訴人雷念陽匯款1000元至至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帳戶。嗣告訴人陳伊庭向告訴人張鈞翔反應其帳戶亦遭凍結,告訴人張鈞翔始覺受害。 刑法313條第1項詐術損害他人信用罪 6 林岳鋒(提告) 被告於社群網站臉書以暱稱「李婉清」名義加入臉書社團「寶可夢集換式卡片交易團PTCG」內,基於詐術妨害他人信用犯意,刊登欲以3000元收購寶可夢卡片1張等不實訊息,告訴人林岳鋒於112年11月13日23時許閱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而與被告聯絡約定以3000元代價販賣寶可夢卡片1張予被告,告訴人林岳鋒因此提供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被告匯款,之後被告即為附表一編號7之犯行,使告訴人廖澤佳匯款3000元至上開帳戶內,告訴人林岳鋒遂將寶可夢卡片1張用超商店到店方式寄送到至被告指定之超商。嗣因告訴人林岳鋒發現上開帳戶遭到凍結警示,始覺受害。 刑法313條第1項詐術損害他人信用罪 7 任家賢(提告) 被告於社群網站臉書以暱稱「李婉清」名義加入臉書之交易社團中,看到告訴人任家賢刊登販售寶可夢卡片之訊息,即基於詐術妨害他人信用犯意,於112年11月12日20時36分許,向告訴人任家賢表示願以3000元、1100元購買寶可夢卡片各1張,告訴人任家賢遂提供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供被告匯款,之後被告即為附表一編號9之犯行,使告訴人李彥璋分別匯款3000元及1100元至上開帳戶內嗣因告訴人任家賢發現上開帳戶遭到凍結警示,始覺受害。 刑法313條第1項詐術損害他人信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