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2915號
TCHM,112,上訴,2915,2025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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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291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92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欣隆藥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歐國樑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蔣志明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彰宏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文慧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志
(原名 呂世明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 律師
黃楓茹 律師
朱坤茂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處」之「更正前」欄之記載
,應各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處」之「更正前」欄之
記載,應各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顯均係誤載,
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予裁定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更正處    更正前    更正後 1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5頁第22行 「9(含附表三編號43至45)」 「9(含附表三編號25至26)」 2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6頁第15行 「附表三編號1至24」 「附表三編號5至24」 3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10頁第11行 「(共計187人)」 「(共計188人)」 4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39頁第31行 「附表九編號10」 「附表九編號5」 5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57頁理由欄貳、四、(七)之第4行 「附表三編號5至35、61至73」 「附表三編號5-1至35、60、61至73」 6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60頁理由欄貳、五之第8行,及第61頁之判決原本第20至21行、判決正本第22、23行 「告訴人張芳菊」 「告訴人吳美玲張芳菊」 7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22「犯罪事實」欄之第2行 「辜東」 「辜東茂」 8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八編號215「犯罪事實」欄之第2行 「(陳美玲)」 「(陳廖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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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隆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