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國字,114年度,8號
TPHV,114,聲國,8,202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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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國字第8號
聲 請 人 謝旻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本院114年度上國易字第1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
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
33條第1項第2款固有明文。惟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
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
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
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不得謂有偏頗
之虞。且就該迴避原因,應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規
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本院114年度上國易字第1號事件(下稱本
案)受命法官於民國114年2月7日行準備程序時,有「預擬
筆錄限縮陳述權,對無訴訟經驗者形同程序陷阱」、「誘導
限縮請求權基礎未果,續以筆錄註記限縮審理範圍」、「無
視兩造共識、未經闡明逕自裁減證據」、「捨棄書狀核心,
逕以附件預斷爭點」、「提示應答與指示對造調查構成偏頗
事由」等偏頗情事,無非係就受命法官於是日為闡明訴訟關
係,命當事人就本案之聲明及攻防方法為說明、陳述,整理
並協議簡化爭點等訴訟指揮行為,指稱該法官未先聽取伊之
口頭陳述即預先記載筆錄內容,以前述方式侵害伊之權利云
云(見本院卷第3至13頁)。然核對本案114年2月7日準備程
序筆錄,受命法官訊問兩造關於請求權基礎及原因事實、本
件爭點、有無證據聲請調查等問題後,悉依聲請人之意見為
補充記載(見本院卷第19至24頁),未見有聲請人所云限縮
陳述權、誘導限縮請求權基礎、限縮審理範圍、裁減證據、
預斷爭點等情況;至聲請人所為受命法官主動提示無關法條
助益對造、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職責轉嫁對造等指摘
,皆係對於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之發問或曉諭、指揮訴訟、
就當事人聲明證據要否調查或如何調查等處置,以主觀臆測
質疑不公或逸脫常軌,尚無證據足認該法官有聲請人所言之
偏頗事由。聲請人既未提出可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該法官
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一造有密切之交
誼或嫌怨,或客觀上有足疑為不公平審判者之情形,揆諸首
揭說明,本件聲請與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要
件不符,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許炎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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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