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92號
TPHV,114,聲,92,2025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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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2號
抗 告 人 黃柔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傅鈞定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
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92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
00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民國114年1月1日施
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1,5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
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26日114年度聲字第92號裁
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
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
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羅惠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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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