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197號
TPHV,114,聲,197,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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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李蕙敏

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藍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重上字第七七一號返還土地等事件
於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四月二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
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
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
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
之裁定,此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瞭解被上訴人為何要起訴,及訴外人李怡
為何可以起訴,須藉由錄音核對筆錄,依法庭錄音錄影及
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上開
準備程序期日開庭內容並未涉及國家機密、依法令應予保密
之事項,當事人、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其主張為明瞭案
情,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無不合。又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
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記載
於主文第2項,促其注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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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