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6號
抗 告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良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本院114
年度聲字第1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九日所為之一一四年度聲字第一一六號
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間請
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
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本院以其未遵限補
正裁判費為由,於同年5月9日裁定駁回抗告,惟抗告人前已
於同年月7日補正裁判費,此有收據、本院規費繳款單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55、61頁),是本院於同年5月9日所為之
裁定容有誤認,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將上開裁定撤銷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羅立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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