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586號
抗 告 人 洪敘倫
相 對 人 陳秋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
月1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445號所為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
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前
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
庭114年度重補字第44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並
於抗告狀中載明抗告理由,本院亦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見
本院卷第21、23頁),合先敘明。
二、本件相對人起訴主張抗告人向其承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000巷00號6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並簽訂租約(下稱系
爭租約),詎系爭租約終止後,抗告人拒不返還系爭房屋,
爰依民法第450條、第179條規定,請求抗告人將系爭房屋騰
空返還相對人,並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系爭房屋騰空返
還相對人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
下同)1萬8,000元。原法院以系爭租約所載每月租金1萬2,50
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核算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為
150萬元,加計相對人請求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9萬
8,400元,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9萬8,400元,並
命相對人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0,220元。抗告人聲明不服,
提起抗告。
三、抗告意旨略以:系爭房屋於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
網之交易價額為1,55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559
萬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7,780元,原裁定核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9萬8,400元,尚有違誤,爰提起抗告,
聲明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
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返還房屋之訴
,應以房屋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
五、經查,相對人向原法院起訴請求抗告人應自系爭房屋遷出並
騰空返還予相對人,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上開
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房屋之客觀市場交易
價額加計起訴前已發生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核定之,
不併算系爭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參酌本件於114年1月間起
訴時,與系爭房屋屋齡及建築型式相當之鄰近房地於相近期
間之交易單價,平均每平方公尺約為10萬元,有內政部不動
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可稽(見本院卷第11、31頁),本件
建物總面積為94.9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7.91平方公尺、
共有部分換算面積49.95平方公尺,合計為152.76平方公尺(
計算式:94.9+7.91+49.95=152.76),有建物登記謄本可稽(
見本院卷第30頁),依前述交易單價計算,共計1,527萬6,0
00元(計算式:10萬元×152.76平方公尺=1,527萬6,000元)
。系爭房屋坐落之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114年1月間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8萬2,800元,有土地
登記謄本可佐(見本院卷第29頁),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41
2萬2,999元(計算式:10,373.89平方公尺×8萬2,800元×權利
範圍480/100000=412萬2,99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參
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114年度課稅現值約為45萬6,900元,
有新北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試算表可稽(見本院卷第33至34
頁),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格1,527萬6,000元
,按房屋現值45萬6,900元佔整體房地現值總額457萬9,899
元(計算式:45萬6,900元+412萬2,999元=457萬9,899元)之
比例計算,取其概數為150萬元,再加計起訴前相當於租金
之不當得利9萬8,400元(計算式:1萬8,000元×(5+14/30)
月=9萬8,400元),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9萬8,4
00元(計算式:150萬元+9萬8,400元=159萬8,400元),並無
不合。抗告人以房屋及其坐落土地之不動產實價登錄價格併
計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
1,559萬8,400元云云,尚非可採。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
,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林尚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宗勳